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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益性岗位四成招就业困难人员

发布:2009-09-2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广东拟立法规定,部分政府投资或扶持的公益性岗位四成用于招收本省就业困难人员。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不少政策涉及对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实施援助。

  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放的部分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40%的比例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这些岗位包括: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后勤保障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服务性岗位;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临时性岗位;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还享有租赁商铺优惠。由政府投资兴建或优惠扶持的经营性市场和商铺,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同时,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税费优惠,例如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租赁费、摊位费及卫生清洁费等也至少可享半价优惠。

  县级以上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政府将对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进行补贴。如果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就可以获得两项补贴——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的岗位补贴。

  草案第十九条还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补贴的管理单位,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作出审核决定。

  在昨天下午举行的分组审议上,草案中涉及到的创业者资金扶持相关条款引起热议。杨英代表建议,政府在给予创业者经济扶持的同时,还应成立创业指导中心,“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创业知识储备不足,对社会、市场缺乏了解,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导师给予指导。”

  王波代表则提议借鉴港澳地区经验,比如成立职业规划咨询机构,公民可随时预约专家进行咨询,由专家协助规划个人的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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