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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近年分析

发布:2009-09-2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必将成为公务员考试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广东公务员考试每年关于宪法的考查题量大约在2~6道,从考查的内容来看,主要考点集中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和“国家机构”上,另外还曾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从考查的要求来看,逐渐趋向于对考生综合分析能力的考查,考生不仅要准确记忆相关法条,还要做到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考生尤其要对“选举制度”和“国家机构”这两部分的相关法条进行全面扎实的复习,要在准确记忆相关法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和分类,努力提高自己辨识干扰信息的能力。

  本章近四年来出现的考点主要有:

  土地制度(2008年第102题)

  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2008年第101题)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2007年第96题)

  公民的基本权利(2007年第98题)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6年二类第103题)

  全国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2006年二类第105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006年二类第109题,2005年一类第110题,2005年二类第110题)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2005年一类第99题,2005年二类第99题)

  国务院的职权(2005年一类第100题,112题,2005年二类第106题)

  国务院各部委的职权(2005年二类第112题)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2005年二类第113题)

  近四年关于宪法考查的题量、考点分析表
 

年份

题量

考点

2005年一类

5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务院的职权、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005年二类

6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务院的职权、国务院各部委的职权、法院与人大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2006年一类

——

 

2006年二类

3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代表的司法豁免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007

2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2008

5

土地制度、地方人大对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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