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政策行政过错或被摘“乌纱”
自2009年1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将正式实施。
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了解到,该市今后凡城市规划、交通等涉及市民利益的重大决策,没有征求意见的都将被追究责任,而官员出现行政过错或将会被免职。
一系列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深圳在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行政监督工作等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行政过错将被追究责任
据悉,即将实施的《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共分七章,当中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方式与适用、追究机关,追究及救济程序等内容。
然而人们普遍关注:“怎样的行为才被称作‘行政过错行为’?”
根据该办法,“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记者查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其内容规定“对自然灾害、疫情、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依规定应当报告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失职,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后不按规定进行责任检讨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都将被追究责任。
同时,原深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重大决策未征求意见将被追究责任
相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同样引来社会关注,因为这是深圳首次对“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单独规定。
据介绍,该办法专门针对行政决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规定,对于23种情形将追究行政机关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根据该办法,“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都将被追究责任。”
有关方面表示,此规章既能实现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衔接,也有利于决策体系建立和决策责任追究。
创新行政监督方式
关于行政监督,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然而,即将实施的《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却首先在概念上作了界定。
根据规定,“行政监督”被界定为政府内部行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活动。
然而记者了解到,目前的行政惩戒制度建设比较注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没有比较系统的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把散见在各项单行法规中的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系统规范,规定了责令限期履行、责令改正、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处理方式,并要求行政监督机关建立统计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统计,作为开展考核、评议等监督工作的依据。
此外,此规定还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当中包括调查、行政问责、考核、行政电子监察,绩效评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等。同时,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制度防贪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审查的监督方式。
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上了解到,该市今后凡城市规划、交通等涉及市民利益的重大决策,没有征求意见的都将被追究责任,而官员出现行政过错或将会被免职。
一系列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深圳在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行政监督工作等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行政过错将被追究责任
据悉,即将实施的《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共分七章,当中明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方式与适用、追究机关,追究及救济程序等内容。
然而人们普遍关注:“怎样的行为才被称作‘行政过错行为’?”
根据该办法,“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记者查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其内容规定“对自然灾害、疫情、安全事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依规定应当报告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失职,或者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后不按规定进行责任检讨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过程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都将被追究责任。
同时,原深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重大决策未征求意见将被追究责任
相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同样引来社会关注,因为这是深圳首次对“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单独规定。
据介绍,该办法专门针对行政决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规定,对于23种情形将追究行政机关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根据该办法,“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承办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在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制定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时未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决策备选方案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方案,未按规定开展衔接协调、公开咨询以及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都将被追究责任。”
有关方面表示,此规章既能实现与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衔接,也有利于决策体系建立和决策责任追究。
创新行政监督方式
关于行政监督,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然而,即将实施的《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却首先在概念上作了界定。
根据规定,“行政监督”被界定为政府内部行政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活动。
然而记者了解到,目前的行政惩戒制度建设比较注重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追究,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没有比较系统的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深圳市行政监督工作规定》把散见在各项单行法规中的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方式系统规范,规定了责令限期履行、责令改正、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处理方式,并要求行政监督机关建立统计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统计,作为开展考核、评议等监督工作的依据。
此外,此规定还创新“行政监督方式”,当中包括调查、行政问责、考核、行政电子监察,绩效评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评等。同时,借鉴香港廉政公署制度防贪的成功经验,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审查的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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