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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法律常识中行政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4)

发布:2009-10-2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五、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

  2.行政征收的内容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6)过罚相当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四)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行政强制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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