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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刑事诉讼法

发布:2009-11-24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归纳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二、诉讼参与人

  1.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2.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三、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一)级别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区管辖

  1.犯罪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四、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1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刑事诉讼法》第28条对回避的理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人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注意:“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五、辩护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2.阅卷权;3.会见、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7.拒绝辩护权;8.其他权利。

  六、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四)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逮捕

  1.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

  2.逮捕的条件

  (1)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逮捕的罪责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法律常识能否顺利过关首先取决于平时对法律方面知识的了解和认知程度,但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等于对法条的背诵。实际上,想要完整地记住一部法典,一般来说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这样,就需要我们掌握的是每个部门法的基本内涵和精神所在,即每个法律的基本法理所在,这样才能保证在不能充分、准确记忆法条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根据法理学的基本常识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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