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是199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在全国率先出台的继续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人才培养有法可依的历史性突破。我省以依法推进继续教育工作为切入口,大力开发人才资源,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增长才干、提高素质提供了法规保障,使他们能够不断满足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但《规定》条文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和监管措施,如继续教育机构管理缺位,教学要求难落实,教学质量难保证;政府部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公共服务有待加强。目前,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已达395万人,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142万人,非公有制企业(单位)253万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修订完善《规定》,是我省当前 “三促进一保持”中的“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国家和省对人才工作、继续教育工作有新要求。中央《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强调构建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的人才培养体系,强化各类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全社会人才依法接受终身教育的法规体系,颁布实施《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要求抓紧出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原广东省人事厅从2004年开始,特别是近两年来,抓紧修订《规定》。在修订工作中,紧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吸收了大量继续教育的新鲜经验和成果,广泛向社会个界征求意见,据统计,几年间,共发出征求意见稿500多份,召开座谈会60场,同时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修改,最终以高票获通过。《条例》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共设七章三十七条。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修改了法规标题,将《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改为《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理由是:1、使用“科学技术人员”这一概念无法涵盖整个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党中央、国务院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党政干部队伍、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并列称为三支队伍,形成了特有的称谓,而且“专业技术人员”包含了“科学技术人员”;2、把种类名称由“规定”改为“条例”,是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第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更改的;3、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要求抓紧出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二)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用人单位的职责。一是第六条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二是第七条明确了继续教育的时间要求,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七十二学时;三是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列举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形式与施教机构。一是第十一条规定了继续教育的科目设置和要求,设有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以专业科目为主;二是第十二条列举了继续教育的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施教机构,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备案,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三是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对施教机构基本条件、教学质量、教学人员和公开事项的要求。
(四)构建了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一是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提供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二是第二十一条要求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要突出公益性和平等开放;三是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捐助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五)加强了对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一是第二十三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晋升技术职务资格等的重要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以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二是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施教机构的规范监管;三是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