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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适度干预非国有文物保护

发布:2009-12-2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若继续听之任之不采取有效措施,恐怕非国有的文保单位由于产权所有人或受限于经济能力或主观上不愿意修缮,不出多年,即使没有发生火灾,一座完好的古建筑也会满目疮痍了。

禅城区红风大街集贤坊一所属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百年老宅,因业主失火造成室内完全烧毁。据悉,位于禅城区的市级以上(包含市级)文保单位有75处,除简氏别墅等省级文保产权为国有、现在保存完好外,其余近7成的市级文保单位多为非国有,均面临类似安全隐患,受保护状况不尽人意。

非国有文保单位该如何保护?集贤坊失火后,在我市一些网络上引起很大反响。有网友质疑 “古屋很有纪念价值,为何政府不管不问?”并希望政府能将非国有文保单位收为国有。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实施起来会有不少的困难,虽然将文保所有权一次性完全收归国有,产权过渡清晰明朗,合法高效,但其中所有人的意愿及政府的财力较为关键,因此不一定有推广价值。但若是继续听之任之不采取有效措施,恐怕这些非国有的文保单位由于产权所有人或受限于经济能力或主观上不愿意修缮,不出多年,即使没有发生火灾,一座完好的古建筑也会满目疮痍了。

此次失火事件后,禅城区文广新局透露,已申请文物保护经费,增加2个专职文物巡查员;与业主签订《文物保护协议》,明确其义务责任,由业主参与保护。然而,仅仅简单地明确业主义务责任恐怕还不够。其实,早在200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只是由于缺乏有力的监督主体及落实奖惩制度,因此,《规定》自然也就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执行。

笔者以为,非国有文物的保护还需要政府适度的干预。国内可参考借鉴的是杭州市的做法,政府与产权人签订《使用保护责任书》,不负责修缮、保养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而广州市文化局也曾公开表示要求地方立法采取市、区政府和产权人或使用人各出一部分的“三个一点”政策解决属私人房产的文物保护单位维修的经费问题。

法国于1966年修改《历史古迹法》规定:私人产权的历史建筑的修缮,国家补贴50%,并免去因房屋出租时其所有人获得的个人所得税等手段促使私人主动保护文物古迹。因此,我市政府如能允诺承担部分维修资金,并运用经济激励策略,相信会取得一定的效果。集贤坊失火后的百年老屋产权为10户关氏后人所有,假使当初由政府牵头,再加上这10户人家之力量修缮老宅,从而避免失火应该不会是天方夜谭吧?

当然,政府适度的干预的策略绝对还不止限于这些。开平碉楼的产权人众多,且分散在全球各地,当地政府的做法是“产权托管”模式,则通过与海外业主签订授权书,政府获得碉楼的管理权,并对其进行保护修缮工作。深圳大万世居位于龙岗区坪山街道,地方政府与大万世居的产权人签订了租赁协议,获得了使用权与管理权。这些做法都是不错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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