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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剖析及真题点拨

发布:2010-01-04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

  ①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②在具有法定理由时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③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对于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根据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⑤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例题:(2007年北京市第79题)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  )。

  A.申请回避权 B.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

  C.上诉权(被害人除外) D.抗诉权

  【解析】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申请回避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上诉权(被害人除外);抗诉权等。故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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