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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法律常识重点练习(1)

发布:2010-01-2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及解析:D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它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仍然可以看作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因此答案选D。

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答案及解析:B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当中最为重要的一对概念,在两者的关系中,权利具有最终的地位,义务始终是为权利服务的,这就是“权利本位”思想。A 说明了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有主次之分,是正确的。C 说明了两者互为条件,也是正确的。D 说明了设定义务的目的就是保证权利的实现,是正确的。而B 则认为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的履行义务,这违背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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