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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中的民事共有关系

发布:2010-02-2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民法是我们常识判断中考核的一块重要知识,它的考核点也比较有代表性,一般为生活中可能涉及到的民事法律基本常识,我们的考生在这样的层面需要多认知一些基本民事知识,比如民法中的共有关系,下面我们就共有关系给考生以解读。

  共有关系分成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里面我们的历年考题中考过的为夫妻共有,那么在这样一个已考过考点的启发下我们要注意一下共有关系有还没有被考到但却可能成为考点的其他规定。以下为具体的分解。

  共有制度

  一、按份共有

  ①特征

  a.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

  b.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各自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责任。

  ②对共有物的处分

  a.这种处分必须取得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任何一个或数个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

  b.若其中一个人或数个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属效力待定性为。如若第三人为有偿、善意的,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③对共有分额的处分

  a.某共有人转让分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b.某共有人抛弃的份额,《物权法》没有规定,民法原理认为归其他共有人共有;

  c.某共有人可以自由决定以其份额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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