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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资格

发布:2010-04-2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面试对象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段计算,计算函数为:
计算公式
    其中,χ代表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у代表面试对象人数;计算结果(у值)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值。按照此公式计算确定具体职位进入面试的考生数量,再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在笔试合格的考生中确定面试对象。
    面试对象在面试前需按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单位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招录机关可依次递补面试对象。
    通过资格复审,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在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3年内不得再报考我省公务员。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法检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体能素质测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具体测评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工作严格按
《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进行。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面试时间、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3位。
    笔试、考试总成绩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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