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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重申“刑讯逼供不能采信”之后

发布:2010-06-01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文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尽管赵作海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但是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显然不是几十万赔偿就能一笔勾销的,至于冤案背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当然更不能被一笔带过。从这个角度来看,强调“刑讯逼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失为“亡羊补牢”之举。
  事实上,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执法违法,违法取证居然被作为定案证据更是不折不扣的司法儿戏化,对此,专业的司法人员没有理由不知道。既然“刑讯逼供”并非缘于无知,且“刑讯逼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来就是司法常识,此时加以重申和强调,固然有必要,但千万不能止于“重申”。
  不仅如此,“刑讯逼供”的背后,不仅仅是执法违法这么简单,更暴露出某些程序的漏洞。缺乏有效监督与约束机制的程序,必然成为司法违法的天然温床。既然“刑讯逼供”可以如此隐蔽,甚至对于刑讯逼供的认定也是缺乏约束的权力,再加上结案断案的任务指标,“刑讯逼供”的出现就不是偶然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真要让司法程序中不再给“刑讯逼供”留有余地,仅仅苦口婆心地强调还不够。赵作海的遭遇,其实并非缘于当时的刑讯逼供可以作为定案证据,恰恰在于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和认定存在盲区。基于此,唯有完善对司法程序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让司法程序不再是个密不透风的“黑匣子”,权力才会收敛起腿脚,“刑讯逼供”也才不会再有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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