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韶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聘公告
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粤北工伤康复中心),是韶关市卫生局的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市120医疗急救网络中心的成员单位,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市区唯一经省卫生厅批准可从事厂矿职工健康体检的专业机构。医院现有在职职工300余人,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0余人,人才结构合理,设有临床医疗(内、外、妇、儿、康复、口腔、五官、中医、皮肤、体检等科室)和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劳动卫生、放射卫生、监测)两大类业务科室;职能和辅助科室齐全,开放床位320张。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8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岗位及人数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
2、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或其它不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不接受报名。
(二)岗位及人数
二、报名办法
报名方式:采用网上预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
(一)现场报名:提交的资料如下:(1)身份证及复印件;(2)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计算机水平证书、外语水平证书、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学校就业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6)《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原件2份。
(二)网上预报名:将现场报名所需资料的扫描件发送到医院电子邮箱:sgzfy@126.com,邮件请注明“公开招聘报名”。符合报考资格的医院将电话通知,报名者须在2010年7月2日前带齐资料到韶关市建设路市职业病防治院人事科进行确认。
报名联系电话:0751-8884634、13826367912,联系人:朱祖胜。
(三)报名时间:2010年6月30日-2010年7月2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四)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只能报考一个符合招聘条件的岗位。
(五)收费标准:
参照公务员招考的标准收取报名费为每人20元,参加笔试的另收取笔试科目费每人30元。
三、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
(一)笔试:成绩占40%。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用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环节,其他人员须参加由市卫生局统一命题的医学基础理论笔试。
1、笔试时间:2010年7月13日上午9:00—11:00(准考证发放时间:于考试当天上午8:10分在考场办凭身份证)。
2、考试地点:韶关市新华南路韶关学院医学院教学楼。
3、考试范围:
检验、药剂类专业考《有机化学》、《分析化学》;其他医学类专业考“医学基础理论”,含《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等;在职人员:医疗专业考诊断学基础,护理专业考基础护理。
4、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韶关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和韶关市卫生局网站公布。考生对自己的笔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韶关市卫生局人事科申请查分。每个考生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二)面试:成绩占60%(免笔试人员面试成绩占100%)。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1:5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应聘人数少于招聘岗位5倍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
医院成立面试考核小组:由院领导班子、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用人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为奇数,不少于5人。
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按笔试成绩的40%和面试成绩的60%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并列,则以面试成绩高者列前;如面试成绩仍并列,则增加答辩测试后确定次序。在最终成绩合格者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试总成绩,总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根据招聘岗位拟聘人数和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等额的体检人选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不合格的,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人选。
五、公示与聘用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韶关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和韶关市卫生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向韶关市卫生局监察室、人事科提出,监督投诉电话:0751-8626661、8176993。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视为2010年应届毕业生;2010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0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未能按时毕业的毕业生,取消考试成绩,不予办理聘用手续。
(二)应聘者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签的聘用合同无效。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1年见习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和社会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未通过首次相应执业资格考试的,允许延长一年,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两年内仍未取得执业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七、薪酬待遇
享受国家和单位规定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待遇,并对高学历、高职称人员给予相应补贴。
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