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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药品价格——高,真高

发布:2010-07-0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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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药养医”是药价虚高的症结所在

    长期以来,作为公益事业性质的医疗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拨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入,政府对医疗机构的投入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发展,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政策,就是允许医疗机构用药品的收入弥补财政经费拨付的不足,这种机制上、体制上的缺陷,导致了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局面并且长期得不到改变。
    “以药养医”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严重扭曲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将医疗机构的行为引入歧途。“以药养医”必然导致追求经济效益,漠视救死扶伤的服务宗旨,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回扣风气的蔓延就不可避免。在医患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患者只能听从医生的摆布,病人几乎没有什么选择权,因此医生对药品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某些药品在一定范围内的命运,这就是医药代表为推销药品而给医生送回扣的原因所在。
    二是刺激了医疗机构卖药的积极性,加剧了医药市场的混乱无序。一方面按照现行体制政策,药品价格越高,药品销售越多,其批零差价就越大,医疗机构获得的药品收入也就越高。正因为如此,医疗机构对价廉质优的普药、常用药并不感兴趣,虽然国家对普药、常用药价格作了较大下调,但药费降幅不明显,这种调控不灵现象表明,若不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药价再降,老百姓也难得到多少实惠。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机构药价普遍比市场高,加上乱检查、滥收费严重,相当多的病人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不敢进医院的大门,加之农村医药经营网点偏少,无奈之下,只好进个体小诊所就诊,到非法药品市场购药,这无疑给非法诊所、非法药品市场的出现提供了客观条件。
    三是为腐败提供了土壤和环境,使医院这方净土蒙上尘垢。身处买方市场的有利地位,加之缺乏有力度的制约机制,为某些医疗机构和从医人员的腐败提供了条件。由于我国药品总量的近80%通过医院销售,而医疗机构之间又缺乏竞争淘汰机制,这样众多的药厂、药商为推销药品只能盯住医院拚折扣,而多给折扣的前提便是搞虚高定价,于是市场的竞争不再是质量品种的竞争,而演变成折扣高低、回扣多少的竞争。
    四是阻碍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增加改革的成本和难度。过高过快的医疗费用的增长,使国家、社会和低收入者难以承受,这将直接阻碍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五是不利于保护先进,淘汰落后。“以药养医”让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小药厂得以利用不正当手段继续生存,不仅不利于我国制药企业的规模生产,而且会对有限的医药资源造成严重的浪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近7000家,大多数企业的设备利用率不到50%,仅诺氟沙星一个药品,全国生产厂家就有上千家。正是这种低水平的重复生产,导致了无序的恶性竞争。一些无产品优势、无竞争优势的企业,为了自身生存,便以高定价、高让利、高回扣的非法形式参入市场竞争,后果自然是扰乱了整个药品流通秩序。这种状况若不改变,入世后,我国制药企业将受到极大冲击。

    “以医养医”方能遏止虚高定价

    确立医疗机构新的补偿机制,最终形成“以医养医”的新局面,新格局,是遏止虚高定价的关键。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我们不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医和药在整个医疗机构的收入比重来测算补贴额,然后按药品收入在总收入中的比例递减来补偿,即药品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越高,补偿越低。由此促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降低对药品收入的不正常追求,使虚高定价的药品失去市场。这可谓釜底抽薪的治本之策,抓住了根本,其他问题将迎刃而解,回扣等顽症将不治而愈。当然实行这种新的补偿机制需要国家出台若干配套措施。
    首先,应逐步实施医药分开制度,利益脱钩,对药房的管理纳入医药商业的范畴,按药品经营者来管理,照章纳税。这也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加入WTO后医疗机构的发展方向。医药分开初期,国家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一方面可以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逐步将医疗价格提升到合理的价位,另一方面可以从剥离出来的药房税收中提出一定的数额来补偿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带动、示范、调节作用,必将推动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并通过完善服务体系,提高诊疗水平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竞争态势。待体制理顺后,再逐步减少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政策补贴数额,最终使医疗机构在良性运行机制中发展。
    其次,加快实施GMP、GSP步伐,利用行政手段,净化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严格实施GMP,淘汰一批设备陈旧、技术落后、不符合生产管理条件的生产企业,使药品质量得到切实保障;通过严格实施GSP,削减药品经营批发企业的数量,减少中间环节。与此同时,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力度,坚决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为药品的生产经营步入良性轨道奠定基础。
    第三,完善药品的定价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虚高定价。对药品价格应有合理地科学地定价机制和有效地核查机制,某种药品价格畸高,必须进行认真地核查,还消费者以明白。国家应从宏观上有针对性地调控药品价格,比如,可以通过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施指导价来影响目录外同类药品的价格,逐步使药价回归到合理的幅度内。
    第四,设立资格罚,从制度上约束、规范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行为。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有关责任人规定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比照这一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违规行为,也可设立类似的资格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取消其资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处以罚款,对医生则取消其评职称的资格,严重的取消一定年限的从医资格。
    第五,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和定价行为,真正让百姓获得实惠。对未实行医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的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要进行严格规范,对药品的医院定价要增加透明度,要明示公布,坚决杜绝医院的虚高定价。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对违规从非法药品市场购进药品的,药品定价违规的,一律严肃查处,同时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违规者除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在媒体曝光,让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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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体制急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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