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三)
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原则与方式。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织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组成邦联的目的主要有经济的、军事的和文化的要求。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省、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原则,现行宪法序言第11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其特征是:
1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
1 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由此可见,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在宪法规定之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情况(本书略)。
2 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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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二)
(一)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一般就是指一国的“政体”,是指特定的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的政权机关。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式是一种民主的代表制。
(二)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整体与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原则与方式。
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织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组成邦联的目的主要有经济的、军事的和文化的要求。联邦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省、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原则,现行宪法序言第11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其特征是:
1 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中央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
3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利;
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
1 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由此可见,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在宪法规定之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情况(本书略)。
2 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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