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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宪法(五)

发布:2010-08-1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与公民的选举权一样,政治自由也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权主体而享有的参预国家政治生活的自由,或说是保障公民能够参预政治活动的自由。这部分自由也被称之为“表达自由”或“精神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祉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它在法律上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诉愿权
  诉愿权也叫请愿权,在我国,公民的诉愿权是对一类宪法权利的统称,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3 人身自由
  这类权利是指公民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和限制的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 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财产权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
  (5)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 特定主体的权利
  所谓特定主体,是说由于传统、习俗的影响或这些主体在行为能力上的弱点,其权利容易受到社会忽视或侵犯的公民;或者因社会地位特殊和职业的特殊而国家应负有特别保护其权利的公民。因而,宪法列举了某些特殊身份的公民,使他们可以获得特殊保护,如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
  (1)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宪法通过这项规定,明确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妇女权利要依据这项原则加以确定,属于平等权的一部分。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了具体的女权保护:“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此外,公民还有上面谈到的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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