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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事制度改革新规定

发布:2010-08-10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部门中层以下领导职位以竞争性选拔为主要形式,干部职级将与待遇挂钩,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2012年前开展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点工作……这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刚性要求源自广东省委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继中央印发《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之后,近日广东省委印发了贯彻落实纲要的实施意见,对今后10年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18项改革措施和一系列刚性规定,要求在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深化分级分类管理等五大方面实现新突破。

  基层工作经历成“要件”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从基层一线考录公务员的力度,到2012年,省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以外,应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到2015年,省直机关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一半以上;省直机关处级领导干部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特别要求,新提拔担任市、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人选,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对缺乏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要通过组织部门集中选派、单位选派、对口扶贫选派、挂职锻炼等多种形式,让他们到基层接受锻炼,丰富基层工作经验。

  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差额选拔干部制度。明确差额选拔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差额比例,规范具体操作办法,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酝酿,探索建立地方党委差额票决干部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全省各地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选拔职位和范围,定期拿出若干党政领导职位进行公开选拔或公推公选。部门中层以下领导职位除特殊岗位外,一般应以竞争性选拔方式为主要形式。到2015年,每年新提拔厅局级以下委任制党政领导干部中,通过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的应占三分之一以上。切实改进考试测评的程序和方法,提高考试测评的科学性和公信度,让干得好的考得好,能力强的选得上,作风实的出得来。把考试和考察更好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准确性。

  干部职级与职务并行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干部职级将与待遇挂钩。这意味着一个没有行政级别的普通公务员,可以通过职级的晋升而领到与较高职务相当的工资。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探索建立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制度。健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和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公务员聘任制,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实施意见》特别提出了关注干部心理健康问题,要求健全干部关怀和激励保障制度,及时倾听干部心声,帮助干部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干部心理健康。完善和落实干部休假、健康检查等制度。

  干部选任不得搞临时动议
  在干部工作民主化方面,《实施意见》作了一系列硬性规定。特别规定,各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前,要经书记与副书记及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充分酝酿,并征求同级分管领导的意见,不得搞临时动议和突击讨论。实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向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预告制度。
  《实施意见》强调,要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制度,合理界定提名责任,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和监督,逐步形成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要健全不同类型、不同职位干部民主推荐的办法,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科学确定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探索建立权重分析制度,提高民主推荐的科学性和真实性。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超过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一般应在得票靠前人选中按一定比例确定名单,进行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在基层民主方面,将选择一些党政机关开展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直选试点,推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选前公示制度。2012年前,开展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试点工作,到2015年,要有一定数量的乡镇实现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

  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
  《实施意见》要求,继续推行党政正职和“五长”交流,逐步建立新提拔重要岗位干部异地任职制度。为防止腐败现象滋生,特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换届时,对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加大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交流轮岗力度,推进县(市、区)党政正职跨市交流。加强机关优秀年轻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疏通不同领域干部交流渠道,加大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与珠三角地区、基层单位与省直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也将继续加大。

  监督紧盯关键岗位领导干部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干部监督,尤其是对关键时期、关键领域、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
  根据《实施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的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要列入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中,探索党政正职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的制度。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
  党政机关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继续探索建立健全质询、函询等制度。
  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一把手”用人行为,《实施意见》强调,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严肃整治。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健全严重违规用人问题立项查核和督察制度,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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