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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1)

发布:2010-08-1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民法总论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三)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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