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10)

发布:2010-09-0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四、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以下种类:
  1. 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时间的经过。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3)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2. 行为。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
  (2)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合同法》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为身份关系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合同法的调整。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交易伙伴、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的含义主要是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行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四)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所谓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

  阅读了此文的人还阅读了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民法(9)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gdgwy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