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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12>

发布:2011-01-2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还加试法律基础知识,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本站整理法律常识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10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审议的结果可能是(终止审议,进一步审议,提请表决),不可能是(签署公布)。
  102.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
  10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54年宪法)。
  104.欧洲大陆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105.新中国成立后,从(1954年)起宪法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06.将宪法划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的科学性,是因为它(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属性)。
  107.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与社会主义原则)。
  108.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
  109.我国现行的宪法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4)部宪法。
  110.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对宪法实施的保障,其根本原因是(宪法确认、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111.《共同纲领》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当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12.《宪法》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13.《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114.把宪法划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依据是(是否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15.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
  116.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118.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基本形式是(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119.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12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由(委员长会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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