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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半月谈》第6期

发布:2011-02-2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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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公平正义光辉普照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温家宝总理的激情话语,再次有力地传递出政府解决民生难题的庄重承诺,张扬了推进社会发展转型的价值取向。
    在中国经济蓬勃前进、迅速崛起的宏大图景中,吏治腐败、司法不公、分配失衡、贫富分化,也是分外鲜明的社会现象,“被边缘”、“被剥夺”、“被锁定”,也见弱势群体分外焦虑的社会心态。如何使广大民众,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合理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拥有创造财富的机会,切实保障社会参与的权利?已经提上中国转型的重要议程。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基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它在当下的实践指向,是社会的民生进步,是公民的权益保障,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看民生进步。这是近年来政府施政下功夫最深、绩效最显的地方,也是社会舆论点击率最高、考问最多的话题。如果说改革之初的民生问题更多地受制于发展滞后,是如何尽快打破短缺经济的格局,今天则更多地聚焦于公平正义,是如何共同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如城市房价狂涨、居高不下,但求一房安居,直耗尽许多家庭的几代积累。其中演变出房地产开发商、南北炒房团们一场场积累财富的盛宴,也催生了万千“蚁族”、“蜗居”平民一个个饱尝人生失败滋味的梦魇,给大众造成社会财富分配的集体恐慌。类似现象,还有居民收入差距在二元结构中越拉越大的“城乡分化”;“恶意欠薪”屡禁不绝、“血汗工厂”大行其道中愈演愈烈的“资本掠夺”;拼命挖掘“投资洼地”,不惜将宝贵资源廉价奉送给外来资本,损害子孙立足根本造成代际公平断裂的“发展赤字”……更让人迷惑的是一些舆论的辩解:“这是市场经济的正常”。须知,市场失灵,还当有政府调控和社会保护。“这是发展阶段的特征”。须知,东亚国家的高速成长历史,并未必然出现失衡的贫富分化。“这是改革深入的代价”。须知,是谁认定,改革的代价应由普通大众、弱势群体支付和承担,而改革的成果则由既得利益集团独享、通吃?
    看公民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的根本,是保证不同群体都能享受相同的权利,并由法律和秩序为这种权利表达提供保障。显然,在官本位根深蒂固、潜规则风行一时、既得利益集团肆意膨胀之际,普通民众的权利保障亟待夯实。我们可以浏览一下“土地城市化”的路线图:强制征地是第一步,政府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先将城市周边农民的土地征用过来,稍加整理开发,转手招拍挂,土地财政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农民也由此作出巨大牺牲;城市一味扩张,遭遇18亿亩耕地红线,于是就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行大搞城市拆迁,公然漠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衍生了一出出居民“以死抗争”的悲剧事件;拆迁的空间毕竟有限,主政者们又有锦囊妙计,转身瞄准广大乡村,随意推行土地整理、村庄合并,以腾出土地指标,也不管农民自愿与否,不管农民的权益保障与否。城市化进程加速,还当端正方向。
    看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经济学大师阿玛蒂亚?森有言,自由是发展的首要目的,同时,自由也是发展的重要手段。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就是要提升每一个人选择生活、创造财富的能力,为每一个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社会流动的机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是要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拓展人们自我实现的广阔空间,增进人们共同拥有的尊严和幸福。对于中国最为弱势的农民群体而言,我曾讲过三句话:只有转移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只有组织农民,才能壮大农民;只有提升农民,才能发展农民。着眼点,正在于“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由此,我们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进城农民更为迅捷地走进城市的发展之内、体制之内、社会之内,要加大村民自治、培育乡村合作组织力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强化农民的主体性力量,要大力提升农民的科技水平、经营素质,就地开辟更多的发展机会,而不是简单地吸引资本下乡,去替代农民经营,从而压缩、剥夺他们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我们正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的现实理性是发展第一,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社会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是以人民为本,促进广大普通民众的利益追求、权利保障和自由全面的发展。社会的转型,就是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发展本位走向民生本位,从国家本位走向公民本位,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公平正义,就是我们在转型中应当始终坚守的价值取向。
    重识公平正义,它不仅是政策宣示,而且是施政实践,是每一级政府决策的基点和工作的目标;它不仅是政治导向,而且是发展力量,只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发展,才能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才会更有效率,更可持续;它不仅是政府形象,而且是政治文明。渗透在社会的秩序规范中,它是一种制度平等;引领在发展的路径转换中,它是一种科学理念;落实在政党的民主建设中,它是一种执政伦理。
    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政府应当肩起的责任,更有赖于公民的努力、改革的深化、法治的建设和文明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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