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半月谈》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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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公租房具有“二次分配的公共产品”特性,这一特性附加着政府责任。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考问着政府智慧,关系到能否分好公租房这块“蛋糕”。
政府有责任为中低收入人群建设公租房,“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已成为共识。然而,房地产市场仍有一些困扰着决策者的声音:政府应不应该免费或低价拿出寸土寸金的土地?政府应不应该为公租房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甚至有极端者提出,公租房只能配套公共厕所。何去何从,体现着政府的责任。
从国外的成熟经验看,政府对公租房采取划拨土地的方式,选址往往避开市中心,定在郊区,同时政府拿钱辅以比较完善的各类配套,既满足了需求,也适当降低了成本。可是,让我国地方政府免费或低价拿出土地,难免会冲击已成为财政重要来源的土地出让金这一块收入,进而影响财政收入等政绩指标。而完善的教育、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及小区环境,意味着财政要有更多的支出。此时,政府的选择就应是变“与民争利”为“让利于民”,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应尽之责,同时也是践行“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承诺。
对某些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积极性让保障房建设回归民生属性,一些地方保障房建在远离城区、交通不便、生活设施配套差的地方,大大增加了人们的出行成本和生活成本。对此,老百姓并不满意。有的地方保障房建设进度缓慢,去年第三季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全国当年任务完成率仅为23.6%。
在高房价面前,每个大中城市都有30%~40%的农民工和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等中低收入人群不能安居。建好公租房,为他们撑起一个家,是社会良性发育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远非土地出让金和财政收入减少等短期利益可比。怎么看待公租房带来的收益与付出,实际是政府思维方式的分水岭。
公租房是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共产品,分配是否合理、公平,其意义不亚于安居本身,这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又一道考题。前几年,面对经济适用房这道考题,不少政府是“不及格”的。那种开着奔驰汽车申请经适房的怪事屡见不鲜,公共资源成了少数有权有势者“寻租”的商品。这个教训,当引以为戒。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以个人资产和收入限制为标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的确需要住房、又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人群纳入租住范围。特别是对于没有取得本地户口的外来农民工更需敞开胸怀接纳,对于收入水平已经提高、不再符合条件者,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说起来容易,实施起来千头万绪。需要银行、企业、税务、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才能真正多渠道核实公租房申请者的收入和资产状况,对于隐瞒真实信息或拒不退出者,则需要通过立法等措施解决问题。为了严格审查,香港成立了“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抽查公屋住户的户籍和居住情况,审查公屋住户、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刑事起诉。这些成熟的经验,我们应尽早结合本地情况加以借鉴,建立完备的机构,出台相关的法规,避免公租房成为有权有势者的“盘中餐”。相反,如果没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被寻租的公租房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
公租房虽是政府“二次分配的公共产品”,但是同样有着房地产市场特有的商品性,要考虑供求平衡,建少了,“僧多粥少”,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建多了,造成公租房大量空置,也是对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一道“新考题”还没有引起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新加坡在为中低收入阶层建设组屋时,也曾一度出现过组屋供大于求、积压的问题,新加坡政府及时吸取教训,完善制度设计,比如设立预购制度,只有认购率达到70%以上,才开始兴建,有效解决了问题。
政府开建公租房以解决民生问题,值得肯定,但在市场规律面前,拍脑袋或拍胸脯式的决策方式却需要摒弃。地方政府需要广泛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要通过广泛吸纳民意来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将好事办好,办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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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好分好公租房考验政府执政能力
规划建设公租房,正在各地开展起来,这是政府对民生期待的回应。但是,地方政府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建好公租房,体现着政府的责任和良知;而分好公租房则考验着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公租房具有“二次分配的公共产品”特性,这一特性附加着政府责任。建立并完善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考问着政府智慧,关系到能否分好公租房这块“蛋糕”。
政府有责任为中低收入人群建设公租房,“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这已成为共识。然而,房地产市场仍有一些困扰着决策者的声音:政府应不应该免费或低价拿出寸土寸金的土地?政府应不应该为公租房提供完善的配套设施?甚至有极端者提出,公租房只能配套公共厕所。何去何从,体现着政府的责任。
从国外的成熟经验看,政府对公租房采取划拨土地的方式,选址往往避开市中心,定在郊区,同时政府拿钱辅以比较完善的各类配套,既满足了需求,也适当降低了成本。可是,让我国地方政府免费或低价拿出土地,难免会冲击已成为财政重要来源的土地出让金这一块收入,进而影响财政收入等政绩指标。而完善的教育、商业、交通等配套设施及小区环境,意味着财政要有更多的支出。此时,政府的选择就应是变“与民争利”为“让利于民”,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政府在二次分配中的应尽之责,同时也是践行“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承诺。
对某些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担心,并非空穴来风。近年来,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积极性让保障房建设回归民生属性,一些地方保障房建在远离城区、交通不便、生活设施配套差的地方,大大增加了人们的出行成本和生活成本。对此,老百姓并不满意。有的地方保障房建设进度缓慢,去年第三季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全国当年任务完成率仅为23.6%。
在高房价面前,每个大中城市都有30%~40%的农民工和刚刚毕业的大学生等中低收入人群不能安居。建好公租房,为他们撑起一个家,是社会良性发育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远非土地出让金和财政收入减少等短期利益可比。怎么看待公租房带来的收益与付出,实际是政府思维方式的分水岭。
公租房是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公共产品,分配是否合理、公平,其意义不亚于安居本身,这是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又一道考题。前几年,面对经济适用房这道考题,不少政府是“不及格”的。那种开着奔驰汽车申请经适房的怪事屡见不鲜,公共资源成了少数有权有势者“寻租”的商品。这个教训,当引以为戒。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以个人资产和收入限制为标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的确需要住房、又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人群纳入租住范围。特别是对于没有取得本地户口的外来农民工更需敞开胸怀接纳,对于收入水平已经提高、不再符合条件者,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说起来容易,实施起来千头万绪。需要银行、企业、税务、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才能真正多渠道核实公租房申请者的收入和资产状况,对于隐瞒真实信息或拒不退出者,则需要通过立法等措施解决问题。为了严格审查,香港成立了“打击滥用公屋资源特遣队”,抽查公屋住户的户籍和居住情况,审查公屋住户、申请人的收入和资产申报,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刑事起诉。这些成熟的经验,我们应尽早结合本地情况加以借鉴,建立完备的机构,出台相关的法规,避免公租房成为有权有势者的“盘中餐”。相反,如果没有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被寻租的公租房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
公租房虽是政府“二次分配的公共产品”,但是同样有着房地产市场特有的商品性,要考虑供求平衡,建少了,“僧多粥少”,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建多了,造成公租房大量空置,也是对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这一道“新考题”还没有引起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新加坡在为中低收入阶层建设组屋时,也曾一度出现过组屋供大于求、积压的问题,新加坡政府及时吸取教训,完善制度设计,比如设立预购制度,只有认购率达到70%以上,才开始兴建,有效解决了问题。
政府开建公租房以解决民生问题,值得肯定,但在市场规律面前,拍脑袋或拍胸脯式的决策方式却需要摒弃。地方政府需要广泛问计于民、问需于民、问政于民,要通过广泛吸纳民意来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只有这样,才能将好事办好,办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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