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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培训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延长试用期

发布:2011-04-1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不断增强培训刚性 完善培训登记制度
    未完成培训,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延长试用期
    在13日召开的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会议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杨士秋强调,要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联动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
    刚刚出台的《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规定上,有两方面重要变化:一是在原来《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将在职培训与年度考核等次挂钩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是要求,“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这是过去政策所没有的。杨士秋表示,这两方面变化主要是为了增强培训刚性,解决任职培训比较薄弱的问题。
    据悉,为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机制,国家公务员局将完善培训登记制度,通过培训证书、培训档案、电子档案等有效方式,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真实、全面记载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并将参加初任、任职培训等重要培训情况纳入公务员人事档案,监督公务员依法履行培训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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