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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知识集<22>

发布:2011-04-2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还加试法律基础知识,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本站整理法律常识知识供广大考生参考。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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