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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规定7类公务员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发布:2011-05-04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今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检察部门将重点严查7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最高检方面透露,《刑法修正案(八)》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
    7类公务员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公司企业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滥用公司监管职责的渎职行为。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的渎职行为。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渎职行为。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食品合格检验结果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食品不检验以及错误出证、延误出证的渎职行为。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发生的环境监管失职罪。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渎职行为。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非法违法生产,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保护伞”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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