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热点标准表述:房产加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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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这两周中,各地税务部门五花八门的婚前“房产加名税”征收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争议纷纭。
房产加名税,该词条来源于新闻,是国家向想改变原有房产证署名或者是添加房产证署名的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炉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要求,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这种税就是“房产加名税”。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房产加名税受到公众关注和质疑主要原因有三点:
第一,房产加名税的征收合法性;第二,房产加名税的征收标准、制定过程;第三,执行标准和执行方式的合理性。
针对质疑一,官方给出的解释是将房产加名看作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房屋赠与等同的,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而产生了契税。公众质疑夫妻是否与普通人间的赠与行为同等看待,究其原因是我们婚姻法的修改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的“无法可依”。
质疑二,此次房产加名税的征收几乎没有经过民意征集、政策试点和修改完善的过程,突兀的税种增加和征收侵害了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据不完全统计,南京、武汉等地相继征收房产加名税属地方性行为,并非国家统一规定,已经相继叫停等待国税局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论证征收可行性。
质疑三,房产加名税的征收执行能否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和标准?之前的短暂征收期间是采取按照房产估值百分比的方式征税,能否按照实际情况有所区分,实行区别对待、弹性征收是民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
[官方解释]
一是“房产证加名征税”是媒体提出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契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当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就需要缴纳契税。以前婚姻法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权属转移和契税的问题;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称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权属发生部分转移。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做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房产证加名是是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征税符合税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征税。
二是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地方税务局开征像“加名税”这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的税种,显然属于扩大了征税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开征“加名税”涉嫌越权,是否应该对“加名行为”征税应该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依法作出有权解释。同时国税总局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
[背景剖析]
无论是对政策制定、执行过程的质疑还是对政策合理、合法性的讨论所集中反映出的问题实质都是公众对于税种突兀增加和赋税征收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恐惧,是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一种体现。尤其此次南京地税局在7天之内对于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事宜给予市民做了三种不同的回答,从“马上征收”到“等候上级通知”再到“暂停征收”,让一件本来严肃的税收问题变得颇有娱乐色彩,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
[对策措施]
总结如下措施:
对待此类涉及国家政策法律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在政策法律的范围内讨论其可行性和改良措施。
第一,要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弥补新婚姻法对财产认定不同导致的相关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房产加名税征收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制定和施行也应广泛的征集民意,并按照制定、试点、修正、实施的过程,保证政策的制定、实施更贴近民意,能够更好的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税收政策的实施也应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量体裁衣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和方式,不能盲目的一刀切式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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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税,该词条来源于新闻,是国家向想改变原有房产证署名或者是添加房产证署名的人或者使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炉后,一些夫妻希望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根据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要求,可以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需要缴税,这种税就是“房产加名税”。
【标准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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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名税受到公众关注和质疑主要原因有三点:
第一,房产加名税的征收合法性;第二,房产加名税的征收标准、制定过程;第三,执行标准和执行方式的合理性。
针对质疑一,官方给出的解释是将房产加名看作房屋所有权转移中的房屋赠与等同的,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而产生了契税。公众质疑夫妻是否与普通人间的赠与行为同等看待,究其原因是我们婚姻法的修改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不完善导致的“无法可依”。
质疑二,此次房产加名税的征收几乎没有经过民意征集、政策试点和修改完善的过程,突兀的税种增加和征收侵害了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据不完全统计,南京、武汉等地相继征收房产加名税属地方性行为,并非国家统一规定,已经相继叫停等待国税局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论证征收可行性。
质疑三,房产加名税的征收执行能否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和标准?之前的短暂征收期间是采取按照房产估值百分比的方式征税,能否按照实际情况有所区分,实行区别对待、弹性征收是民众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
[官方解释]
一是“房产证加名征税”是媒体提出的概念,实际上就是契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当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就需要缴纳契税。以前婚姻法规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权属转移和契税的问题;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称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现在如果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就等于房屋权属发生部分转移。由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屋归属问题上重新做了认证,从而在加名时产生了契税,导致了征税的变化。房产证加名是是房屋部分所有权转移,征税符合税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当征税。
二是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地方税务局开征像“加名税”这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的税种,显然属于扩大了征税范围。地方税务机关开征“加名税”涉嫌越权,是否应该对“加名行为”征税应该由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依法作出有权解释。同时国税总局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
[背景剖析]
无论是对政策制定、执行过程的质疑还是对政策合理、合法性的讨论所集中反映出的问题实质都是公众对于税种突兀增加和赋税征收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恐惧,是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一种体现。尤其此次南京地税局在7天之内对于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事宜给予市民做了三种不同的回答,从“马上征收”到“等候上级通知”再到“暂停征收”,让一件本来严肃的税收问题变得颇有娱乐色彩,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权威性和政府公信力。
[对策措施]
总结如下措施:
对待此类涉及国家政策法律的问题,我们还是要在政策法律的范围内讨论其可行性和改良措施。
第一,要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弥补新婚姻法对财产认定不同导致的相关法律空白,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房产加名税征收相关程序和规定的制定和施行也应广泛的征集民意,并按照制定、试点、修正、实施的过程,保证政策的制定、实施更贴近民意,能够更好的保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税收政策的实施也应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量体裁衣的原则,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和方式,不能盲目的一刀切式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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