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 申论资料 >> 热点时评

2012广东公务员申论热点:小悦悦事件

发布:2011-11-01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社会热点一直是公务员考试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wyw.net)特搜集一系列的社会热点供考生阅读,可帮助考生扩大知识面并且可积累素材以及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期话题:
    小悦悦事件
    【背景链接】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命王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会后,省委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上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有人提出应当将“见死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改变社会上蔓延的“见死不救”风气。(《南方都市报》)对此,有些人则持谨慎态度,认为立法惩治难于实施,且有侵犯个人自由之嫌,贻害甚多。
    【标准表述】
    支持
    修补社会信任道德拷问无力
    最该反省的其实不是道德,而是社会契约理性。契约理性的成长远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不仅无法支撑社会信任纽带的维系,还反过来助推了道德的放量下跌。倘若社会信任纽带还处在断裂的状态,得不到有效的修补,“见死不救”的冷漠传染病注定只是信任危机语境中的一种表现姿态。对此,道德根本无能为力。
    惩治集体性冷漠不妨让法律兜底
    道德谴责无法建构起约束和激励的长效机制。或许有人还以为,动辄使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违背法律本质,有推行“法律万能论”的嫌疑。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用刚性的法律制度惩治集体性冷漠,还人性与生命之美,否则,法律在争议中难产,道德必然在谴责中沉沦。
    反对
    道德问题刑法化,贻害无穷
    不能在个别恶性的个案影响之下,在舆论的鼓噪之中,就贸然地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特别是道德问题刑法化,那将造成无穷的祸害。就小悦悦案而言,18名路人固然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出现这一问题仅仅就怪罪于他们吗?再说,就是将“见死不救”入罪,也未必能解决“见死不救”的问题。刑法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碾过小悦悦的两个司机不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逃逸吗?同样,将“见死不救”入罪,就能解决问题吗?
    不如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设立“见死不救罪”意味着要对一件本来与自己无关的事履行额外的义务,依照现代法治理念,只要不侵害国家、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秩序,公民的行为就有其天然的存在合理性。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显然损害了公民的这种权利,因此思想上很难被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见死不救罪”也将面对诸多实际的困难。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需要提供必需的人证和物证,但是谁会为“见死不救罪”来作证呢?证人很可能并没有参与案件,因此作证的同时就意味着自己有罪,而如果自己也参与了案件又如何能去作证?另外,如果案件的目击者本身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力,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自己能力的欠缺而背负罪责呢?
    道德问题的“泛法律化”固然可以迫使人们就范,但是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道德认同,其最终结果要么是因触犯法律者太多而使民众叫苦不迭,要么就是因为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而导致法律条文被虚置。
    见死不救的原因有很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见义勇为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由于法律的滞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的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势在必行,而“见死不救罪”的设置则略显多余。与其强制公众去做一件难以接受的事,不如扫清人们的后顾之忧,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心地去做一件善举。
    建议:
    立法应奖惩结合
    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当然,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我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细致划分。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虽各国表述不同,但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而且,对于根本无法实施的救援,即便行为人有能力救援而误认为无法救援,也不构成犯罪。
    他国经验
    多国立法保护见义勇为 专家称立法需谨慎
    13日,广东佛山的两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而在7分钟内竟有18名路人不闻不问,直到拾荒阿姨陈贤妹经过,将悦悦搬离街心。无独有偶,17日,武汉一名15岁学生扶起一被电瓶车撞伤的中年妇女,却被伤者指认为肇事者。
    一边是路人漠然而去,一边是好心人被诬陷,当今社会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严厉拷问。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重演?如何保证好心人行善“零风险”?为此,有律师提出,有必要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责任。
    实际上,在美欧诸国,都有类似“见死不救罪”规定。法国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就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

    阅读了本文的人还阅读了
    2012广东公务员申论热点:暴力慈善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gdgwy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