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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3)

发布:2011-11-11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是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内容,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wyw.net)特发布一系列综合知识,供考生参考阅读。更多法律常识内容请察看:
    >>法律常识
  41. 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自然科学基础是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生物进化论
  42. “公民”这一概念是法律概念
  43.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44.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主要监督方式是抗诉
  45.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
  46.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
  47.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
  48. 经营权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财产的一种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
  49. 下列人员中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配偶、父母、子女
  50. 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是无因管理
  51. 公文中的词语应含义确切
  52. 公文要选择适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53. 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哲学依据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辩证关系原理。
  54. 规定性文件是兼有行政公文和法律的性质
  55. 现行行政决策体制通常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行政决策咨询系统、行政决策审批控制系统和行政决策领导系统四部分构成。
  56. 物质从一般反映特性到人类意识产生所经历的三个决定性环节是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动物的感觉和心理、人类的意识
  57. “客观实在性”是物质的根本特性
  58. 物质运动最高级的形式是社会运动
  59. 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这种观点属于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
  60. 若需向外国有关部门和人士对我国领导人任职、重大政治活动的祝贺表示答谢亦须选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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