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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4)

发布:2011-11-12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广东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考试中不仅有各类常识知识的考察,而且是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及部分事业单位考试的常见内容,因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wyw.net)特发布一系列综合知识,供考生参考阅读。更多法律常识内容请察看:
    >>法律常识
  61. 生产力诸因素中的主导因素是劳动者。
  62.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在真理观上的分歧是真理的内容是否是客观的
  63. 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
  64. 把“否定之否定”称作“仿佛回到原来出发点”的运动是辩证法的观点。
  65. 在某一具体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但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66. 社会进步的内在根据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67. 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的红线是党的思想路线
  68.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发达阶段
  69. 我国要建立的宏观调控模式应该是: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调控模式
  70. 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71. 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是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率成反比
  72. 现阶段我国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73. 我国政府职能的主要实施手段是依法行政
  74.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是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者
  75. 各级政府中设置的政策研究室是办事机构
  76. 分管政府某一方面行政业务的部门即职能机关
  77. 对公务员的精神奖励不包括升职,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78. 国家公务员升职不包括晋升职称
  79.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80. 从个人和社会统一的观点出发,人的自我价值在于通过自己的活动满足社会和自我的多方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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