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年度考核注意事项
年度考核注意事项
1、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1)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科级以下参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当年综合性评比中被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优秀等次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百分之二十;
(2)本单位科级以下参评人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机关及参照管理单位,每两年可评一名优秀;
2、审核程序:考核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
3、时间安排:2011年2月底前将考核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报送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表”、“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登记表”、“不定等次人员登记表”、“不参加考核人员登记表”、“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一式二份,“年度考核称职名册表”一式一份。
5、当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人员定为“不定等次”。
6、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转任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或参加扶贫、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专项工作的公务员,时间半年以上的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确定等次的建议。考核材料及建议送派出单位,由派出单位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可不占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工作表现和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7、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8、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9、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10、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11、相关表格请登陆http://www.gdcz.lss.gov.cn下载(登陆网站,在资料下载栏目中选择“年度考核相关表格”)。
附件: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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