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东公务员申论热点:举报人保护法
社会热点一直是公务员考试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wyw.net)特搜集一系列的社会热点供考生阅读,可帮助考生扩大知识面并且可积累素材以及针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期话题:
尽快制订《举报人保护法》的必要性
【背景链接】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反腐败若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定能大获成功。而重奖举报人则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反腐败积极性的一个法宝。
国外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如美国法律规定,整个罚款的1/4用于奖励举报人。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将腐败分子犯罪追缴额的20%奖励给举报人作为合法收入,并严格保密。这必然会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他们会想出各种办法,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贪官围追堵截,使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为了扩大反腐败成果、巩固我党的执政地位,建议解放思想,大胆重奖举报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7条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第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也就是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奖金可以超过20万元,不封顶。这说明重奖举报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精神。
【分析】
有人认为把犯罪追缴额的20%奖励给举报人太多。是不是太多,需要做比较。我们不妨把它与彩票中奖作一个比较。
奖金比较。2009年10月8日,河南省安阳市一位彩民花176元钱,获得奖金3.599亿元。而以贪贿数额巨大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案为例,陈犯罪数额1.9573亿元,案发后,陈退缴了全部赃款。假设有人举报了此案,按犯罪追缴额的20%奖励,举报人可得3914.6万元,相当于安阳彩民所得的10.88%。与彩票中奖相比,将犯罪追缴额的20%奖励给举报人就不算多了。
风险比较。哪个风险大?显然是举报贪污受贿犯罪风险大。举报人向腐败分子挑战,是冒着风险、顶着压力的。因为他所面对的可能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利益集团,并有着一般犯罪团伙所不具有的权力、资源优势。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举报人及其亲属就有可能受到各种伤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而投资彩票,充其量就是损失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的问题,没有其他风险。
性质比较。举报贪贿腐败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是时代良心的彰显,是爱国主义的行动。而投资者投资彩票是为了个人利益的一种投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
彩票能奖这么多,举报腐败为什么不能重奖呢?重奖举报人不仅是对他们的鼓励和补偿,也可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与腐败作斗争的积极性。
国家治理腐败,暂且不论在政治上获益无限,单从经济损失的挽回上说,国家得到的好处也是大头。
还以陈同海案为例。陈犯罪追缴额1.9573亿元,按20%奖励,举报人可得3914.6万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可挽回经济损失1.5658亿元(占犯罪追缴额的80%)。假如此案揭发不出来,国家经济损失1.9573亿元,一分钱也挽不回来。如果我们真正把反腐败提高到“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认识,奖励举报人20%就可以接受了。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在实际中落实得并不理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1200多件。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中,有9个遭到报复。此外,各类变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权利保障条款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内容分散简单,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不能满足对举报人保护的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权利义务不明确、保护程序缺失、保护范围和罪名适用主体狭窄、预防性保护内容空洞、刑罚较轻。如我国刑法对于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只处2─7年有期徒刑,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美国对该罪处罚的最高刑是死刑。另外,我国法律没有对恐吓举报人的行为进行界定。而恐吓举报人和证人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保护公民举报权是国家的责任。为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建议尽快对举报人保护立法。
【措施】
第一,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受理机关的职责义务。健全泄密、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泄漏举报信息应规定为刑事犯罪。香港法律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出于保护举报人的考虑,香港廉政公署实行“单线联系制度”,只有负责调查该宗案件的调查员才会获准查看投诉内容,其他廉署职员无权查看该宗案件任何机密档案。从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至今,没有一名举报人因为信息外泄而遭报复。借鉴香港经验,建议将泄漏举报信息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并严格追究泄密责任。
第三,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举报人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联合国和很多国家都把对举报人的保护,纳入到证人保护体系内。
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原则是:“向谁举报,谁就负责保护”。
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等应强化对举报人的保密责任:
(1)在受理举报线索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对举报人的保护程序,明确保护方式和保护期限等。(2)当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3)对匿名、实名举报一视同仁,提倡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网上密码举报。(4)借鉴国外经验,举报人身份由检察院掌控,举报信息只作为侦查线索,不作为证据移送法院,也不进行当庭质证。(5)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评估失误,或因推诿、失职保护不力造成举报人伤亡的,要严肃追究受理举报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受理举报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严厉打击报复陷害者。加大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案件的力度:(1)扩大报复陷害罪的主体范围,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纳入报复陷害罪的主体范围。(2)把报复陷害的对象从举报者本人拓宽为举报者的近亲属及与之关系密切的第三人。(3)在保护内容上应设置举报人经济补偿制度,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到财产损失的,有要求国家予以补偿的权利,但奖金超过损失的就不再补偿。(4)降低对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把对举报人严重的恐吓、威胁行为纳入打击范围。(5)对“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最高刑从现在的7年提高到无期徒刑。
第五,如实举报是举报人的法定义务。实事求是地举报,不仅是举报人应有的道德品质,而且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该项义务要求,举报人在行使举报权利时,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反腐败若能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定能大获成功。而重奖举报人则是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反腐败积极性的一个法宝。
国外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如美国法律规定,整个罚款的1/4用于奖励举报人。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将腐败分子犯罪追缴额的20%奖励给举报人作为合法收入,并严格保密。这必然会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他们会想出各种办法,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对贪官围追堵截,使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为了扩大反腐败成果、巩固我党的执政地位,建议解放思想,大胆重奖举报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57条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第5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也就是说,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奖金可以超过20万元,不封顶。这说明重奖举报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精神。
【分析】
有人认为把犯罪追缴额的20%奖励给举报人太多。是不是太多,需要做比较。我们不妨把它与彩票中奖作一个比较。
奖金比较。2009年10月8日,河南省安阳市一位彩民花176元钱,获得奖金3.599亿元。而以贪贿数额巨大的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案为例,陈犯罪数额1.9573亿元,案发后,陈退缴了全部赃款。假设有人举报了此案,按犯罪追缴额的20%奖励,举报人可得3914.6万元,相当于安阳彩民所得的10.88%。与彩票中奖相比,将犯罪追缴额的20%奖励给举报人就不算多了。
风险比较。哪个风险大?显然是举报贪污受贿犯罪风险大。举报人向腐败分子挑战,是冒着风险、顶着压力的。因为他所面对的可能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利益集团,并有着一般犯罪团伙所不具有的权力、资源优势。如果保密工作做得不好,举报人及其亲属就有可能受到各种伤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而投资彩票,充其量就是损失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的问题,没有其他风险。
性质比较。举报贪贿腐败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为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是时代良心的彰显,是爱国主义的行动。而投资者投资彩票是为了个人利益的一种投机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
彩票能奖这么多,举报腐败为什么不能重奖呢?重奖举报人不仅是对他们的鼓励和补偿,也可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与腐败作斗争的积极性。
国家治理腐败,暂且不论在政治上获益无限,单从经济损失的挽回上说,国家得到的好处也是大头。
还以陈同海案为例。陈犯罪追缴额1.9573亿元,按20%奖励,举报人可得3914.6万元(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可挽回经济损失1.5658亿元(占犯罪追缴额的80%)。假如此案揭发不出来,国家经济损失1.9573亿元,一分钱也挽不回来。如果我们真正把反腐败提高到“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去认识,奖励举报人20%就可以接受了。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在实际中落实得并不理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证人、举报人报复致残、致死案件由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1200多件。改革开放30年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中,有9个遭到报复。此外,各类变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举报人保护法,有关举报人权利保障条款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内容分散简单,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不能满足对举报人保护的需要。主要问题表现在:权利义务不明确、保护程序缺失、保护范围和罪名适用主体狭窄、预防性保护内容空洞、刑罚较轻。如我国刑法对于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只处2─7年有期徒刑,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而美国对该罪处罚的最高刑是死刑。另外,我国法律没有对恐吓举报人的行为进行界定。而恐吓举报人和证人的行为在很多国家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保护公民举报权是国家的责任。为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建议尽快对举报人保护立法。
【措施】
第一,明确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受理机关的职责义务。健全泄密、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泄漏举报信息应规定为刑事犯罪。香港法律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报复举报人,属于刑事重罪案件。出于保护举报人的考虑,香港廉政公署实行“单线联系制度”,只有负责调查该宗案件的调查员才会获准查看投诉内容,其他廉署职员无权查看该宗案件任何机密档案。从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至今,没有一名举报人因为信息外泄而遭报复。借鉴香港经验,建议将泄漏举报信息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并严格追究泄密责任。
第三,完善举报人保护机制。举报人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联合国和很多国家都把对举报人的保护,纳入到证人保护体系内。
目前我国对举报人保护的原则是:“向谁举报,谁就负责保护”。
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等应强化对举报人的保密责任:
(1)在受理举报线索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对举报人的保护程序,明确保护方式和保护期限等。(2)当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3)对匿名、实名举报一视同仁,提倡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网上密码举报。(4)借鉴国外经验,举报人身份由检察院掌控,举报信息只作为侦查线索,不作为证据移送法院,也不进行当庭质证。(5)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评估失误,或因推诿、失职保护不力造成举报人伤亡的,要严肃追究受理举报机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受理举报机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严厉打击报复陷害者。加大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案件的力度:(1)扩大报复陷害罪的主体范围,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纳入报复陷害罪的主体范围。(2)把报复陷害的对象从举报者本人拓宽为举报者的近亲属及与之关系密切的第三人。(3)在保护内容上应设置举报人经济补偿制度,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到财产损失的,有要求国家予以补偿的权利,但奖金超过损失的就不再补偿。(4)降低对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把对举报人严重的恐吓、威胁行为纳入打击范围。(5)对“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最高刑从现在的7年提高到无期徒刑。
第五,如实举报是举报人的法定义务。实事求是地举报,不仅是举报人应有的道德品质,而且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该项义务要求,举报人在行使举报权利时,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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