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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法律常识练习<3>

发布:2012-07-0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无论是在广东公务员考试、招警或事业单位考试,其中包含有综合基础知识性的考点,这属于行政能力测试中常识判断题型。其主要重点测查考生对省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但因所包含内容过多,常会让考生觉得无所适从。由于常识考查部分涵盖法律﹑政治﹑经济﹑管理﹑人文﹑科技﹑公文等多个方面知识内容,于是考生在平时复习备考时总会忽略这方面的复习和积累,这成为了广大考生的必要功课。广东公务员网就考生如何做好这部分知识的梳理工作,建议各位考生可在平时生活通过看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了解熟悉这方面的知识内容,参与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也可结合广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来进行习题演练,加深对知识点的印象。
  1.甲某日在公园丢失了一首饰,该首饰被公园的管理员捡到,并进行了招领,但甲在招领期内没来认领,故公园按照规定将首饰交给了当地的公安机关拍卖。该首饰被乙买走。后乙因保管不善又被丙偷走,丙将其卖给了丁。后因丙被公安机关抓住,交代了偷首饰的事情。乙便向丙要首饰,甲听到后也要求返还首饰。依据法律的规定,该首饰应归(   )。
  A.甲所有,乙丁的损失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丙承担
  B.乙所有,丁的损失由丙承担
  C.丁所有,甲乙的损失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丙承担
  D.乙所有,但应该向丁支付相应的价款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B。乙通过拍卖取得首饰的所有权合法有效,甲不能再主张首饰的所有权;由于首饰为丙盗窃所得,所以丙丁之间的买卖缺乏合法性,因而丁不可取得首饰的所有权。最后首饰归乙所有,至于丁的损失应由丙承担。故选B。

  2.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是(   )。
  A.享有绝对权,不受任何干预
  B.直接对物的一种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C.与相对权相比,对于权利主体更重要
  D.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其权利的实现通常不需义务人积极行为配合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D。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需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只有D选项是绝对权的主要特征。故选D。

  3.关于要约生效的错误表述为(   )。
  A.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之时生效
  B.要约自要约人发出之时生效
  C.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时间为要约生效时间
  D.采用数字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收件人没有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要约生效时间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B。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A之表述,在此基础上,ACD都正确。

  4.下列情形,可以绝对终止债的关系的(   )。
  A.免除
  B.部分履行
  C.债务转移
  D.债权转让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A。本题考查债的消灭问题。部分履行只能部分消灭债的关系,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只能相对消灭债的关系。故选A。

  5.在债的关系中(   )。
  A.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B.债权人、债务人都不是特定的
  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D.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A。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定义表明,债的首要特征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当债务人不特定时,债权人缺乏提出请求的对象。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A项。

  6.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A。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故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可以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7.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的是(   )。
  A.代为书写遗嘱
  B.代拟发言稿
  C.代买办公用品
  D.代为主持会议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C。民事代理的认定。一种行为是否为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去认定。民事代理的特征要求:第一,必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第二,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活动;第三,必须是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第四,必须是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结合四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选项,A项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第二、第三项特征,故该代书行为非民事代理行为。B项代拟发言稿与代书行为类似,缺乏民事代理的认定条件,故不符合题意。C项代买办公用品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和第三人卖方进行民事活动,符合民事代理的特征。D项代为主持会议,因为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所有特征。

  8.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答案及解析]C。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孳息的认定。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在原物或权益上产生,必须与原物或权益分离独立,不是其组成部分。本题备选答案中,A项树上的果实、B项未收割的庄稼都表明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即孳息尚未产生,故A项、B项不属于孳息。C项银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计息之日起,便与原物发生分离,故C项符合试题要求。D项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并非是供热管道所产生,缺少原物,故该热力也不构成孳息。可见,本题正确选项应当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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