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州公务员面试热点:常回家看看
距离2012年广州公务员面试只有短短的两天时间,对于面试主要以考官与考生的面对面交谈并观察考生为主要手段,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沟通能力以及道德素养等有关素质的一种考试。参与2012年广州公务员面试的考生需从2012年广州市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核及面试有关问题公告中了解相关面试信息,提前做好面试工作的准备。为了帮助考生做好面试热点收集准备,广东公务员网结合最近的公务员面试热点做出相应指导和分析,供广大考生参考和学习。且备考2013年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的考生也可提前学习了解。
【背景链接】
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标准表述】
[观点]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深入分析]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于斯,死于斯”的格局,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少数老人去世多日都无人知,晚年生活甚是凄惨。换言之,国家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立意良好,确有必要,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但是,实际效果不会太理想,“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抵挡残酷的现实环境,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旧只是一句让人羡慕的歌词。
对于绝大多数离家在外的子女来说,其实非常渴望能够“常回家看看”,能够在父母的身边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赡养好生养自己的父母双亲,尤其是给父母必须的精神赡养。但是,社会现实,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实现,哪怕是立法。
众所周知,很多子女远离父母忙于工作,主要是为了生存和生活。而子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虽然能更好的履行子女的义务,但是收入低,生活艰难,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无法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而且很多子女根本没有时间回家,很多用人单位没能依法用工,平时经常需要加班,甚至连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依法放假。更何况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大多是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兄弟。他们收入低,而“常回家看看”需要相当高的成本,仅仅是来回路费一项,对于多数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就难以承受。
其实绝大多数父母非常理解子女的难处,父母即使内心深处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对子女最多的教诲永远是希望子女好好工作,不要担心家里和自己,因为“可怜天下父母心”。可以说,即使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绝大多数子女为了工作、为了生存,只得选择“违法”不回家看父母。另一方面,广大父母为了让子女过的比自己好,就算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也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措施]
一方面,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法特征。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一定会批假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二是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最核心的还是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不能为其设置障碍。
另一方面,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保障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全国能够尽快实现医保统筹,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降低火车票价,特别是降低高铁票价,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特别是降低房价,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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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有较大争议的“常回家看看”精神慰藉条款,写进了草案。草案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标准表述】
[观点]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社会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常回家看看”的道德义务不应当规定在法律当中。的确,一般情况下,道德领域无须法律介入,尤其是刑法的介入,不能利用刑罚手段来对付道德问题。但另一方面,道德与法律却无法截然分开,一些道德义务可以且有必要用法律来加以规范。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条款入法,由于其在现实中难以量化,也难以监督和强制,所以可能会由于其难以操作、难以据此提起诉讼而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其实,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必须有具体的操作程序,有些法律条文可以作原则性的宣示,表明立法者导向是鼓励子女们给予老年人精神需求,希望全社会形成良好氛围,并不一定非得要有制裁和执行规范。
[深入分析]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人口流动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生于斯,死于斯”的格局,城市和农村都出现了大量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空巢”老人,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少数老人去世多日都无人知,晚年生活甚是凄惨。换言之,国家立法规定子女“常回家看看”,立意良好,确有必要,有利于子女更好地赡养父母和保障老人的权益。但是,实际效果不会太理想,“常回家看看”入法难以抵挡残酷的现实环境,入法的“常回家看看”依旧只是一句让人羡慕的歌词。
对于绝大多数离家在外的子女来说,其实非常渴望能够“常回家看看”,能够在父母的身边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赡养好生养自己的父母双亲,尤其是给父母必须的精神赡养。但是,社会现实,让子女“常回家看看”并不容易实现,哪怕是立法。
众所周知,很多子女远离父母忙于工作,主要是为了生存和生活。而子女和父母生活在一起,虽然能更好的履行子女的义务,但是收入低,生活艰难,甚至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无法履行物质赡养义务。而且很多子女根本没有时间回家,很多用人单位没能依法用工,平时经常需要加班,甚至连国家法定节假日也不依法放假。更何况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大多是中低收入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兄弟。他们收入低,而“常回家看看”需要相当高的成本,仅仅是来回路费一项,对于多数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就难以承受。
其实绝大多数父母非常理解子女的难处,父母即使内心深处渴望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对子女最多的教诲永远是希望子女好好工作,不要担心家里和自己,因为“可怜天下父母心”。可以说,即使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但是绝大多数子女为了工作、为了生存,只得选择“违法”不回家看父母。另一方面,广大父母为了让子女过的比自己好,就算子女不“常回家看看”,也不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措施]
一方面,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初衷,尚需着力解决好两个问题。
一是强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法特征。既然倡导子女“常回家看看”,就该为这种法律义务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现实支撑。比如,子女要回家探望老人,用人单位不一定会批假探亲。《草案》虽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大多数体制外的从业者都没有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除了过年,平时想回家都回不了。这一现实矛盾的出路若能在立法中得以明确,则“常回家看看”就有了制度性保障;再比如《草案》第2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这考虑到了老年人迁徙养老的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不过,这需要明确的操作方法,否则政策不落地,固有的问题还是存在;还有,对于拒不履行“常回家看看”义务的子女,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不赡养、不探望、不联系父母的子女,法律也应该有明确的处罚标准。法律,应该体现罪与罚的法理均衡。
二是在全社会培育“常回家看看”的守法意识。“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是法律的要求,包括用工单位在内的整个社会,都应该呼应这种要求,为这种要求的满足提供更多便利。眼下,不少用人单位已将家庭、孝道、感恩等纳入企业文化的范畴,企业可以在这方面做得更好。比如,在员工父母生日前后给员工放个探亲假、在重阳节邀请员工父母参加聚会等。最核心的还是强化守法宣传,法律明确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赡养父母,为人子女者岂能反其道而行之,单位不能为其设置障碍。
另一方面,解决“空巢”老人的精神孤独问题,关键不是立法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而是劳动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保障广大子女在节假日有时间回家;全国能够尽快实现医保统筹,让年迈的父母在子女所在城市看病也能报销医药费;降低火车票价,特别是降低高铁票价,以降低子女回家成本。最根本的措施应当是降低城市生活成本,特别是降低房价,让广大子女有能力在工作地赡养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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