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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粤港反贪合作

发布:2012-08-2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2年深圳市机关公务员考试于9月16日开始,考生理应把握剩下的复习时间,做好最后的冲刺。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研读社会热点,积累考试素材,是应对申论的取本之道。参考历年公务员申论考试的命题方式,部分公务员申论考试题多以围绕社会热点问题进行。对此考生在平时的备考中多关注社会热点,熟读申论热点时评,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关注这些问题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其问题的具体的解决思路和对策,并学会对社会热点进行分类、总结,从而运用到考试中发挥其巨大的作用。考生在冲刺复习阶段也可结合广东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来进行复习。
  以下是广东公务员网专家整理的一系列申论热点可供考生参考。
  【背景链接】
  随着香港、内地往来日趋频繁,涉及两地的贪污问题备受关注。香港廉政公署表示,两地“个案协查计划”自上世纪80年代启动至今,一直运作良好,合作日趋深入增多,为跨境调查取证提供保障,让香港不再是内地贪官的避难所。
  不过也有学者指出,“个案协查计划”实行20多年来,内容、形式上都没有太大变化,手续繁琐、耗时冗长、取证难度大,令不少内地查案人员转用其他渠道跨境取证。而在追讨赃款、追捕嫌犯方面,两地之间仍缺少法律层面的协议规范,反贪合作还需更上一层楼。
  今年7月,广东省高院对原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钟新明受贿案做出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在这起受贿案中,钟新明的主要受贿行为都发生在香港,涉及金额高达3300万港元。由于案情复杂,又涉及粤港两地反贪部门协同办案,此案能否顺利侦破,一度引发高度关注。
  深圳市检察院表示,经过大量沟通协调,在香港廉署的协助下,检察院从香港的银行、证券中介、房地产中介及涉案证人处,获得数百份认定钟新明受贿的关键材料。
  【参考分析】
  [两地协查机制不断深化]
  2008年以来,粤港双方相互协查跨境案件达150宗
  香港廉署表示,两地协查机制自启动以来,合作规模、合作深度不断扩大。1988年两地协查的案件仅有6宗,2003年已升至106宗,双方至今已会见了1300多名证人。2011年,廉署人员曾到访内地20次,会见48名证人;内地人员则到港7次,会见7名证人。
  据了解,自从2008年以来,粤港双方相互协查跨境案件达150宗,其中包括多起重大贪污案件。在钟新明案中,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历时4个月,深圳市检察院的外协小组共前往香港11次,获取大量重要证据。
  其实,香港廉署与内地反贪机构合作查案,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廉署当时因调查案件首次与内地有关部门接触,寻求协助。这一次合作令双方都认识到,有需要在打击贪污罪行上合作。
  1988年,香港廉署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签订“个案协查协议”,廉署执行处与内地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合作,在跨司法区的贪污调查中互相协助,在贪污案件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双方人员在对方境内会见证人。
  2000年,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参与,“个案协查计划”效力扩展至广东省以外的贪污个案调查。香港廉署与内地检察机关的合作,随后也逐渐发展至安排证人跨境出庭作证。
  [协查机制效率待提高]
  内地查案人员赴港查案,平均需时3个月左右
  深圳市检察院表示,两地协查机制给跨司法区取证带来便利和保障,但由于涉及不同的法律体系、司法原则、司法运作程序,必须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样程序繁多、过程复杂、耗时漫长的调查程序,给查案带来不小的挑战。
  以钟新明受贿案为例,要启动“个案协查计划”,深圳市检察院必须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广东省检察院与香港廉署协商安排。廉署接到协助调查的请求之后,会根据具体的调查内容,或赴各机构和企业调取资料,或查找联系相关证人,询问是否愿意与调查人员见面。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付华伶说,内地查案人员到香港查案,整个程序平均需时3个月左右,大部分时间都花在港方设立的程序上。付教授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跨境调查行动对居民权利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
  即便见到证人,取证难度也不小。深圳市检察院表示,到香港会见证人,内地办案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做到“入乡随俗”。而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在证据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办案人员取证时,会面临许多程序性的问题。
  付华伶表示,在香港回归前,协查制度以“个案”形式避免了内地与香港在制度上的不同,行之有效。但香港回归后,协查制度的内容、形式都未有改进,效率有待提高。
  [反贪合作仍有空白地带]
  缺乏协查规范,境外追赃一直困难重重
  钟新明案还凸显了另一个难题——如何境外追赃。深圳市检察院表示,内地有不少案件,赃款都流入境外,由于缺乏法律层面的追缴赃款的协查规范,境外追赃工作一直困难重重。
  钟新明的受贿赃款大部分在香港。尽管香港廉署表示,根据香港法律,可以在香港以洗钱罪名起诉,通过香港法庭判决后,收缴财产,但这些刑事诉讼程序需时长,内地法院如果在追赃前判决,量刑时就无法考虑被告人退赃的情节;如果等到赃款收缴后再判决,则会超过办案的法定时限。
  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总监杨艾文表示,两地个案协查计划启动至今,有不少发展,但从内容上来讲,仅限于会见证人、跨境作证,在反贪追赃、追捕嫌犯方面的效用十分有限,反贪合作仍有空白地带需要填补。
  “在缉拿嫌犯方面,两地至今没有正式协定,令一些逃犯逍遥法外。在追赃方面,仅在反毒领域,香港的法庭会接受内地法庭判决,下令充公赃款。而要在反贪案件中追赃,内地部门必须寻求香港廉署帮助,廉署只能以洗黑钱的罪名起诉有关人士追赃。”杨艾文表示,如果在追赃方面两地也能有在法定基础上的司法合作,就会方便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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