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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申论热点:信用卡全额罚息

发布:2013-06-1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背景链接】


  2012年11月初,一名持卡人透支11万元5年后要还44万元的事件,再次引发市民对信用卡全额罚息的质疑。


  【标准表述】


  所谓的信用卡全额罚息,是指持卡人当月没有全额还款,银行将对全部透支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收取每日利息,直到本息全部还清。


  [问题]


  银行对信用卡实行“全额罚息”,不合法不合理。


  第一,该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也明确确定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银行利用自己在交易中优势地位对信用卡的欠款实行“全额罚息”,是一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交易的相对方不合理行为。该行为既侵害了用户的平等权,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该做法明显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对等、公平交易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信用卡“全额罚息”是一条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信用卡“全额罚息”实质上就是加重消费者违约责任,其完全符合《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第1款“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情形,构成霸王条款而应被认定无效。


  [原因]


  当前的银行业除了这种不合理“全额罚息”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透明的乱收费现象,特别是在2003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这种乱收费制度不是受到约束而减少,反而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有:


  其一是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不到位;


  其二是相关的政府监管机构和消协的监管工作不到位,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违法成本低。


  [措施]


  对此,我们建议,相关监管机构应尽快叫停“全额罚息”: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银行业管理机构应立即采取监督措施对信用卡“全额罚息”现象进行整顿。上述机构可以通过清理、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全额罚息”,还可以强制所有的商业银行使用部分计息的信用卡合同范文。作为营利的经济实体,商业银行在没有法律等外部强制力的条件下,仅仅依靠其内部自律或改进,是不现实的。我们就必须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执法必严;必须加强立法工作,必须积极弥补相关的法律空白,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加重其法律责任和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加强监督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消协应当对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一经发现,就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建议对其进行修改和取缔。同时,我们还可以仿照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制度,在霸王条款认定和处罚上建立判例制度:只要某霸王条款被国家的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和处罚,就形成先例效力,以后发现的相同或类似条款可以根据遵守先例的原则直接宣告被无效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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