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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规程》意见通告

发布:2014-07-16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关于公开征求《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规程》(修订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获悉(http://www.gdgwyw.net/)《江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按照《办法》要求,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密码管理、申领、挂失、换领、注销等业务要求,由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管理规范。原我局下发的《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规程》(江人社发〔2012〕407号)有效期已届满,将于新规程施行之日正式废止。现结合管理需求及相关单位修改意见,拟定《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规程(修订稿)》(修订的内容已“加粗”突出显示)。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充分听取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请将意见或建议于7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一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xxzxjm@126.com;二是以书面形式,传真至3873737。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规程》(修订稿)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7月15日
  附件:
  (注:《规程》中经修订的内容均以“加粗”突出显示)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规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用于个人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社会保障卡的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负责执行市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拟定的社会保障卡建设规划及相关任务,具体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使用和维护的统筹、组织、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拓展社会保障卡在本市的应用领域。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受理辖区内社会保障卡管理以及相关政策咨询、监督投诉工作。
  第五条   各社会保障卡代理银行是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金融服务网点(简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具体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信息采集、发放、变更、挂失、注销等工作。
  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所)是社会保障卡人社服务网点,按照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要求,配合各做好辖区内社会保障卡集中申领、应用推广及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采取个人零星申领和集中批量申领两种方式,个人可自主选择申领方式。个人零星申领,由个人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直接办理申领工作;集中批量申领,按照用人单位的申请,由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集中办理申领工作。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当服从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的统一调配,规范发放业务。
  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以及依法享受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的制作与服务要求
  第七条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按照《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和《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JR/T 0025—2010)标准统一制作社会保障卡,并记录个人信息。
  第八条  社会保障卡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1.身份凭证。社会保障卡可作为本地就业服务、用工备案、就业扶持政策和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电子凭证。
  2.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验证载体,持卡人可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的市民网页栏目”(http://smwy.jiangmen.gov.cn:8080/)或通过自助服务终端查询政府公共服务部门的本人相关信息,也可在网上办理有关政务服务。
  3.社保业务办理。凭卡可办理在本统筹地区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跨统筹区域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具体操作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等社保业务;领取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等社保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
  4.消费支付。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在出租车、图书借阅、公共停泊车、加油、超市购物、景点门票等社会公共事业及日常生活方面进行小额支付消费。
  5.银行金融卡。社会保障卡作为特殊的金融借记卡,可通过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的终端,由银行提供配套的个性化金融服务。
  6.健康记录与便捷就诊。社会保障卡可记录居民就诊信息,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持卡人可享受自助挂号、缴费、清单打印及网上预约挂号等服务。
  7.住房公积金事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可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及其他相关业务。
  8.工资及各种社会福利待遇发放。持卡人工资,以及个人或家庭民政低保、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等政府补贴、社会福利待遇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9.计生事务管理。持卡人的计生信息更新至其社会保障卡个人信息中,便于规范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待遇发放。
  10.校园管理。学校可通过社会保障卡在校园内实现门禁、购物、就餐、借书等相关校园生活管理“一卡通”。
  11.其它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功能,将根据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情况,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及其金融服务网点等涉及社会保障卡业务的相关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持卡人提供服务,确保社会保障卡的使用安全,并相应承担因采用技术或管理措施不当引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的所有营业网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药店应当自行配置社会保障卡应用设备,并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行,为持卡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依法、准确、完整地向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提供其采集和更新的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应当组织编订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等宣传资料,明确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并自觉遵守本规程、社会保障卡使用办法和相关的规范制度。
  不当人的激活手续
  改条社会保障卡建设工作件求。,现请各合作银行兑现当与代理银行协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密码分为社保密码和银行密码。社保密码用于办理相关社会保障业务。银行密码用于办理银行相关的金融业务。持卡人领卡后应到该卡所属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办理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同时进行密码重置。持卡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法定监护人代办金融功能的激活手续。特殊情况(如高龄、疾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委托代理人激活社会保障卡,也没有法定监护人代办的,由属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协助办理。
  持卡人遗忘密码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到发放该卡片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按业务规定办理密码挂失。
  持卡人在输入密码时,当日连续输入银行密码错误达3次,或当日连续输入社保密码错误达10次,该卡均进入锁定状态;持卡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到发放该卡片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按银行金融业务规定进行密码挂失或密码重置,解除对该卡的锁定。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和不定期更换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其他人。以社会保障卡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视同本人操作或本人授权的操作。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在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查询卡内信息和交易记录,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当向持卡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持卡人认为上述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申请核实更正。
  持卡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登陆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站或自助服务终端修改,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协助做好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信息变更回执及相关法律证明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四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应由本人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申领人不满16周岁的,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申领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领社会保障卡。
  申领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申领人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人员交验港澳台同胞通行证、当地身份证;外籍人员交验护照;
  (三)缴纳制卡工本费(首次申领免工本费);
  (四)其他相关资料。
  (五)非本地户籍申领人及没有第二代身份证的申领人还须提交一张符合第二代身份证标准要求的个人照片。
  委托申请的,除应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书,并交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除应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交验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特殊情况(如高龄、疾病、行动不便等)不能委托代理人申领社会保障卡,也无法定监护人代办的,由属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协助办理。
  申领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前款规定提供资料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齐的资料。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的有效期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前60日内,持卡人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办理换卡手续,以免影响正常用卡。逾期不换的,社会保障卡功能将予以暂停。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当通知持卡人申请换领,并将停用信息告知持卡人。
  第二十条  领卡后,社会保障卡出现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领卡后2年内,在卡片物理结构没有损坏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无法读写芯片的情况,由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负责办理免费更换手续。
  持卡人发现卡片存在质量问题或卡数据出现错误时,应当与其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联系解决。若无法解决的,应由参保人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定意见,报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属的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高龄、疾病、行动不便等)可委托他人代办书面挂失,受委托人应同时持有效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服务电话、银行自助终端进行金融账户的预挂失。办理金融账户的预挂失后,本人应当在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规定的预挂失有效期内,持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未按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规定在自动解挂前办理书面挂失手续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在受理书面挂失申请后,应当同步更新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并确定无法找回的,应当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到所属的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申请补办新卡,并按规定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办理挂失手续后,在申请补办新卡前找到原遗失卡的,可以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原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当在受理解除挂失申请后解除对该卡的冻结,并同步更新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持卡人在办理补办新卡手续后找回原卡的,原卡不能恢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初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换领卡时,由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将旧卡收回,并按规定对旧卡进行物理破坏。
  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应当在网点领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人领取社会保障卡。
  申领人自社会保障卡制卡成功之日起一年内仍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按其有关规定销毁该卡。卡片超期未领取被销毁后,申领人如再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重新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  从社会保障卡激活当月起,满一年后,持卡人可以申请转换代理银行。
  持卡人若需要转换代理银行的,应当先到新选择的代理银行办理换行申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在新卡激活后,再到原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注销旧卡账户,同时结清医保个人账户利息,并将旧卡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划至新卡,按银行相关规定缴纳跨行转账手续费。原社会保障卡由原发卡银行收回并予以销毁,原社会保障卡丢失除外。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换领或者补办社会保障卡期间,可以出具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的办卡证明和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护照;不满16周岁且未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因死亡、宣告死亡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及时告知持卡人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并凭相关证件或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注销社保账户,再到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注销金融账户,注销的社会保障卡由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收回并予以销毁。
  持卡人依法退出社会保险的,应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退保手续,同时按规定注销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八条 首次发卡以外的制卡工本费,由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网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上级另有减免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以收取代理费等名义增加社会保障卡发行成本。
  第五章 争议和违法行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的相关业务服务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辖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服务网站、意见箱或服务电话反映情况,所提意见将在7个工作日内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给予电话回复或书面答复。对上述答复不满意的,由持卡人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定意见,并报社会保障卡经办机构协调处理。争议较大或情况复杂的,由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持卡人对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应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门市社会保障卡经办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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