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常识:命令、决定、通报的区别
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预计在2015年3月举行笔试,现阶段备考可结合最新批次2015年广东公务员考试用书复习,请查看广东公务员考试网(www.gdgwyw.net)补充的相关知识,供考生学习参考。
命令”“决定”和“通报”是机关使用的主要公文文种,也是选调生考试中经常考的知识点,同时这也是公共基础知识中公文部分的难点,很多考生因为对此知识点掌握不牢而失掉分数。在这里,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就帮广大考生解析一下:同属奖惩事宜,为什么有时使用“命令”,而有时又使用“决定”“通报”?
“命令”“决定”和“通报”三种文种,其中,“命令”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使用,“决定”和“通报”为党政公文共用的文种。按照公文法规的规定,“命令”“决定”和“通报”三种文种都具有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经常被人们错用或混用,以致影响了公文效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公文文种适用的规范化。那么,对于这三个文种究竟应当如何正确使用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1〕1号)的规定,对于“命令”“决定”“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惩时的区分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以及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这就是说,对于这三个文种的使用,要考虑发文机关的级别、所涉及的内容、范围等诸多方向因素,切不可随意而为。例如,命令文种,我们宪法对发布命令有严格的权限规定,通常只由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以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发布命令,具有很强的智慧型和权威性。即使是县级人民政府,一般也只有在遇到特大突发事件时,才使用命令。对于决定和通报,从表面上看,两者都可用于较为重要的表扬或批评事项,都起到较大的教育和导向作用,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决定所涉及的内容更为重要和严肃,发文机关级别也通常较高,影响力也大,能在更广泛范围内起到教育和导向作用;而通报所涉及的内容事项往往不是很突出,影响也不是很大,知识在较大范围内一般性地号召大家学习或告诫大家引以为鉴。此外,对于决定和通报两个文种,还可以从发文目的的角度加以区别,亦即如果发文是为了使受文者大致了解情况,则可使用“决定”,其正文部分对有关事件或情况的介绍往往较为概括;但如果发文的目的是为了让受文者学习和借鉴,则应以使用通报为宜,在正文部分讲有关事件或情况详尽具体地予以载明。
希望通过以上的解析,能够让广大考试了解到“命令”“决定”“通报”之间的区别,从而在考试过程中能够准确的辨析和选择适当的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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