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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7)

发布:2015-05-18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    )。
  A.工作实绩
  B.政治表现
  C.现实表现
  D.考核结果
  3.小王是某县教育局的一位公务员,因为某种原因被辞退,他在得知处理决定后三十日内可以向(  )申请复核。
  A.县人民政府
  B.县教育局
  C.市教育局
  D.市人民政府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列有关公务员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工资由其职务决定
  B.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C.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D.挂职锻炼是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之一
  5.我国公务员按照职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   )
  A.综合管理类
  B.专业技术类
  C.党务群工类
  D.行政执法类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C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选项A、B、D中的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选项C中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2.答案: 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条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故本题选A
  3.答案: B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小王原为县教育局公务员,因此需要向县教育局申请复核,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所以C选项的表述正确;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5.答案: AB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之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目前的公务员考试主要是针对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进行公开招录,专业技术类职位更多是采用其他方式招录。本题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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