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网 地方站:
您的当前位置: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 综合基础知识 >> 法律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40)

发布:2015-07-03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  )。
  A.免职
  B.降职
  C.行政处分
  D.辞退
  2.下列不属于公务员权利的是(  )。
  A.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权
  B.以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起诉权
  C.工资福利权
  D.辞职权
  3.公务员违法或违纪的,可能承担一定的后果,但一般不包括(  )。
  A.批评教育
  B.纪律处分
  C.民事责任
  D.行政赔偿
  4.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公务员最本质的特征是(  )。
  A.依法处理公务
  B.依法履行公职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  )开始施行。
  A.2006年1月1日
  B.2005年4月27日
  C.2006年10月1日
  D.2005年10月1日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ABCD
  解析: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行业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故正确答案为A、B、C、D。
  2.答案: B
  解析: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A、C、D三项均在规定享有的权利范围内,故正确答案为B。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行为不服只能申诉,不能起诉,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处分行为系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对象。
  3.答案: D
  解析: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所以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务员所属的行政主体承担,即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而非公务员本人,因此公务员违法乱纪的后果不包括行政赔偿。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B
  解析:
  《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故正确答案为B。
  5.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A选项符合,B项指的是通过时间,非施行时间。故正确答案为A。

点击分享此信息:
没有了   |   下一篇 »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CopyRight 2013 http://www.gdgwy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25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