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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50)

发布:2015-07-2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1.张先生自己创办了一家化工生产厂并担任厂长,他可以被称为这个化工生产厂的(  )。
  A.法人代表
  B.法人
  C.法定代表人
  D.法定代表
  2.汉语“民法”一词在我国并无典籍可依,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来表述部门法,来源于(  )学者创造性的翻译。
  A.德国
  B.英国
  C.美国
  D.日本
  3.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房租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  )。
  A.债权
  B.亲权
  C.所有权
  D.生命权
  5.下列有关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事行为于成立时生效
  B.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C.民事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
  D.民事行为成立后不一定能生效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C
  解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因此B项不符。
  法人代表一般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张先生并非被授权,所以他不是法人代表。排除A项目。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这里的张先生符合。因此正确答案为C。
  法定代表在此语境下并不存在,属于干扰项,D错误。
  2.答案: D
  解析: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buegerlykregt”评为“民法”。该荷兰语词在德语称“burgerliches Recht”;法语称“droit civil”;拉丁语秒“jus civile”。这些语词原义均为“市民法”。故本题选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国家法律中的前述术语时,不直译为“市民法”,而译为“民法”,充分考虑了东方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市民”这一术语的不同理解。因为在东方社会 ,“市民”即“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并不具有一国“公民”的含义。“民法”一词也为中国法学界所接受,自光绪三十四(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就叫作民法,至今不易。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所以选D。
  3.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从法律效力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共有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租赁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租赁而对承租人租赁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尽管目前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已呈物权化趋势,但无论如何,租赁权毕竟还是只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对物权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债权的保护。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具有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本题选A。
  4.答案: D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也就是说,民事行为具备法定构成要素即为成立,其生效必须具备法定有效要件;生效的民事行为必定已经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故A 项说法不正确,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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