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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务员网热点时评:房地产税立法须同步推进配套改革

发布:2015-08-07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公考时评:房地产税立法须同步推进配套改革
  一段时间从公众视野“淡化”的房地产税有了新动向。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34项立法任务进入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已正式列入中国立法规划。
  媒体普遍注意到,环境保护税法、增值税法、资源税法、房地产税法、关税法、船舶吨位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七大税法被补充进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这被认为是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好事,但房地产税立法也意味着将全面开征该项税收,其他税法的订立道理也是类似。换句话说,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以上几部税法订立之后,也就等于要开征更多的税。
  具体房地产税而言,可以理解,地方政府一直以来缺乏稳定的税种,靠土地出让收入补充地方财政需求,不可能是长久之计。从国际经验看,向不动产征税是必然的。可以说,中国进行房地产税立法,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不过,之于当下中国社会而言,整体税负已经不低,冒然开征新税应该慎重。最近几年,特别是启动本轮税改以来,强调结构性减税,也就是说有增也要有减。哪些税该增,哪些该减?重点在于要开门立法、吸纳各方意见,创造合理的博弈机制,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要最大程度和公众的期待相吻合。
  这是税改大的原则,具体到房地产税的立法上来:此前上海、重庆进行了房产税试点,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一字之差,意义其实大不同。毫无疑问,房地产税意味着更宽广的含义。我们注意到,哪怕是字面含义更狭窄的房产税,在上海、重庆的试点过程中,也面临很多法理和逻辑上的挑战。譬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城市土地公有制,因此购房者买房,实际上支付给政府的不是购地款,而只是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从这个角度上说,向一个没有土地产权的房屋所有者征税,从法理上显然是说不通的。
  房地产税也好,还是目前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也好,最起码要解决和土地出让金等重合的税和费,才能避免重复征税。相对而言,上海、重庆的试点,征税门槛较高、税收总金额偏小,影响自然较小。而房地产税立法并施行之后,那就是面对全国的房地产征税,以上问题再无法回避。房地产税要开征,就一定得先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值得一说的是,很多人寄望通过房地产税调控房价。只是重庆也好,上海也罢,房产税开征以来,不仅实际征税效果不尽人意,两地的房价是否真的就稳定下来,也是需要研究的。当然,开征房地产税是否有利于房地产调控可以继续讨论,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放风扩围房产税的部门和机构,似乎不是住建部就是财政部、国税总局、地方政府。应指出的是,从程序正义和法理上说,事实上政府部门是没有权力随意开征税的,这需要立法机关,也就是人大的批准才具有合法性。此次,人大确定通过立法开征房地产税,至少比相关部门扩围房产税要好。
  更根本的是,房地产税立法应充分吸取重庆、上海试点的经验和教训,并推动配套改革同步进行。我们看到,政府提出开征房产税时,坊间和学界有很多开征房产税将有利于房价下调、斩断土地财政等观点。这些方面,经过这几年时间的发酵和争论,公众其实有了比较理性的看法:立法要充分博弈、税款如何使用必须透明、土地财政必须改革、保障房建设投入要加大,这四点是无论如何不能绕开的。否则,全面开征房地产税的行为就是不负责任的。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尊重民意,让房地产税立法,经得起法律程序和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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