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务员明年起就职时要向宪法宣誓
明年起全国实施,广东已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条件作出统一规范
不管是省长、市长,还是县长、区长,或者是乡长、镇长,明年起在就职时都要向宪法宣誓。
今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表示,宪法宣誓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上述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广东迅速开展相关工作。据王波透露,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委会办公厅、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调研,研究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意见建议,借鉴了一些省市已制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和做法,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并提请大会审议。
王波表示,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范围较广、情况各异、差别较大,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草案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条件作出统一规范。
●哪些人要宣誓?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一项规定,草案规定:“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也就是说,不管是省长市长,还是县长区长,或者是乡长镇长,只要是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前都要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要做什么?
根据情况,宣誓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报出本人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誓词共70字。
●由谁组织宣誓?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草案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分三种情形作出规定:
第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同时,考虑到宣誓仪式组织工作的实际需要且目前该项工作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就职宣誓仪式应在任命批准后进行为宜,因此,建议规定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也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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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改地方立法条例 明确人大主导立法
新快报讯 立法法修改后,对地方人大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广东也因此修改省级地方立法条例,并提请审议。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修正草案明确,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立项论证。
修正草案也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草案规定,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向省人大代表、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大代表意见、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立法法修改后,广东有17个地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修正草案也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此外,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时,应当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沟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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