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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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72)
1、甲、乙、丙三人雨中到森林打猎,看见猎物后各开一枪,猎物倒地后三人走上前去,发现乃是一老农,腿部中枪受伤,经医生诊断需要截肢。三人枪支弹药均为相同型号,关于责任承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若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B.若老农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需将乙丙列为共同被告
C.若甲可以证明自己的枪支当天损坏不能发射子弹,可以免责
D.老农在诉讼中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张某、王某、赵某、李某分别出资70万、30万、3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张某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李某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甲生于1988年6月10 日,乙生于l992年7月28日,甲与乙打工时相识,于2012年6月1 日以假证明取得结婚登记。一个月后双方父母得知,均不同意这门婚事。有权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是( )。
A.甲
B.甲之父
C.甲之兄
D.乙的叔叔
4、民安房地产公司与卓峰公司约定:为满足民安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民安公司向卓峰公司支付l30万元,卓峰公司在25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8米以上的建筑。民安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卓峰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10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B.民安公司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C.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D.民安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
5、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
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应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在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时,老农可以仅对甲提起诉讼,法院无需追加乙、丙为共同被告,B选项说法错误。若甲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发出子弹,则表明其行为与老农受伤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可以免责,C选项说法正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老农的健康权受到严重侵犯,甲、乙、丙三人的行为给老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老农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D选项说法正确。
2、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3奈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C说法错误,《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说法正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第2项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因此,本题中能申请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的只有甲、乙和乙的近亲属。乙的叔叔不属于乙的近亲属,因而只有A项正确。
4、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64条的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民安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卓峰公司拆除超过8米的建筑物,A项是正确的。
5、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对于自然人来讲,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讲,自成立时享有。因此,A项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B项说法错误。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不同,主要受到性质上、法律上和目的事业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因此,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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