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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73)

发布:2015-10-09    来源:广东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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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广东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73)
  1.某报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未成年人甲是乙的私生子,致使甲备受同学的嘲讽和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从而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该报的行为应认定为(  )。
  A.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
  B.侵害了甲的名誉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
  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2.甲以个人名义向乙独资设立的腾飞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借期2年,不久,甲与丙登记结婚,将借款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的和家电,婚后1年,甲与丙协议离婚,未对债务的偿还作出的约定。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由乙向甲请求偿还8万元
  B.由乙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
  C.腾飞公司只能向甲请求偿还8万元
  D.由腾飞公司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
  3.一对夫妻欲离婚,下列各项属于他们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出租一方婚前所购房屋获得的租金2万元
  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和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60万元
  D.虽属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共同长期使用的房屋两套、汽车一部
  4.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5.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广东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本题中,该报在新闻报道中披露甲为私生子的行为属于泄露甲的隐私,侵害了甲的名誉权。故正确答案为B。
  2.答案: D
  解析:
  本题中甲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其将借款用于购买新房和家电等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应由夫妻共同承担8万元的借款债务。出借人乙独资设立的腾飞有限公司,属于一个人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应由腾飞公司向甲和丙请求偿还8万元。故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C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C中各自和共同劳动收入所得符合这一条款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他三项均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A、B、C三项均属于无效合同,只有D项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正确区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由于合同内容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述不真实。
  5.答案: A
  解析:
  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共有权优于租赁权。A项符合题意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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