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用人制度改革,理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以下简称购买服务人员)是指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使用,以劳动合同形式管理,从事技术性、行政辅助性等工作的全职人员(公安分局辅警、区城综局协管员及数字城管座席员等人员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各用工单位购买服务人员数量以现核定数额为基数,根据各单位任务增加或完成情况增减数额,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不列入使用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区人才智力市场(以下简称区人才市场)是购买服务人员用人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管理;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是用工单位,负责购买服务人员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及工资的发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购买服务人员工资和运营经费并分别划拨至区人才市场账户、各用工单位账户。
第三章 岗位申报与招聘
第五条 各单位补充购买服务人员必须在核定的数额范围内进行,补充时应当制定使用计划表,包括职位名称、户籍要求、性别要求、岗位职责、学历及专业条件、使用人数和其他资格条件,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报区政府核准。逾期不报的,不列入该次计划。
为临时性工作任务购买服务的,可随时提出补充购买服务人员申请,完成该项工作任务后,该购买服务即取消。
第六条 经核准后,用工单位与区人才市场签订人员使用协议,主要包括人员岗位、数量、期限以及双方权责、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七条 购买服务人员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招聘:一是从区人才市场人才库中直接聘用,二是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的,由区人才市场分别于上、下半年统一组织实施。
设立区人才市场人才库。区人才市场人才库进库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由以下两种途径产生:一是报考本区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综合成绩合格但未被录(聘)用的人员并自愿报名;二是本区户口且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并自愿报名。
安排到用工单位时应经本人愿意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在核定的数额范围内,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应聘购买服务人员,实行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不纳入公开招聘,由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二)年龄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区人才市场根据各单位的使用计划,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含专业测试)。笔试、面试成绩合格线均为60分。
(二)体检和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对象,体检合格的才予以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如因考生放弃等原因出现体检人选缺额或经体检不合格的,依序递补。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区人才市场根据招聘结果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将聘用人员信息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送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劳动法律规定本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购买服务人员年薪标准为:大专学历者4万元、本科学历者4.5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者6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150元/月。从2017年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发放在不超过月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可分为基本工资(须高于当时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考核工资两部分,具体工资发放和考核办法由用工单位制定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执行。除工资外,购买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但允许用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岗位的特殊性适当发放其他补贴,并由用工单位全额承担,不列入区财政支付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他补贴的幅度应控制在本级别人员的年薪标准15%以内。
前款所述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发放为,扣除由区人才市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区财政支付的年薪全部划至用工单位账户,用于支付购买服务人员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考核工资所占比例由用工单位制定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执行。发放其他补贴的,可列入考核工资发放。
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由用工单位发放;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由区人才市场缴纳。
区财政支付的年薪按季度划拨,由区人才市场每季度初做出具体方案,将资金分为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分别划拨至区人才市场账户、用工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补偿及有关待遇等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因工伤和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补偿,所需费用由用工单位负责解决。如用工单位无法解决,将相关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核实后报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购买服务人员在聘期内考核合格,用工单位对该岗位仍需求且有岗位的,应继续接受该购买服务人员的安排要求。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内,购买服务人员接受区人才市场和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以用工单位的管理为主。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考核办法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内,购买服务人员自行离岗的,用工单位应当在离岗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才市场,区人才市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不得隐瞒拖延上报离岗购买服务人员的变动情况,防止冒领空饷现象发生。区纪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人员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工单位转区人才市场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现有购买服务人员纳入区人才市场统一管理,其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办法执行。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视用工单位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中央、 省、
市、驻清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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